法律分析:一、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接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依法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處接管公司的管理權。
三、清理公司資產。這是公司清算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對解散公司的財產狀況詳細的了解之后,清算組才能進一步執行清算事務。
四、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五、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六、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財產。
八、清償債務。
九、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十、制定清算方案。
十一、確認并實施清算方案。
十二、提交清算報告
十三、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企業清算的含義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于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企業清算原因:
1、合同期滿清算
2、法律規定清算
3、無法經營清算
4、違法經營清算
5、產權變動清算
6、破產解散清算
擴展資料:
企業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于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參加并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清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