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權轉讓后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公司內部股權發生變化,同時公司對外負有債務,情況就要復雜得多。 有人認為,公司股權發生轉讓,根據法律后果來看,公司資產并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說,股權的轉讓并不影響公司作為 債務人 的償還能力,因此,股權轉讓與公司債務沒有聯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外部的 債權人 往往會擔憂自己這筆債權能否真正收回。 也就是說,公司股權發生轉讓,內部治理結構發生改變,雖然從當時的狀態來看,公司的賬面資產并沒有發生減少,償還能力并未減弱,但是,公司內部結構的變化很可能給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帶來外部第三人無法預料,至少是難以預料的改變。公司的戰略轉型使得持有對公司的長期債權的外部債權人的遠期利益無法實現。這樣,由 股東 轉讓股權導致公司內部結構發生變化,并影響到公司長期債務的償還,這種潛在的風險,讓債權人變得坐立不安起來。 舉例來說明這個問題。假設甲公司設立時由大股東某實力雄厚的A公司和兩個小股東B、C出資,經營一段時間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筆數額較大的資金用以投資某一領域, 借款合同 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 乙公司當時認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著良好的資信記錄,它是甲公司的大股東,萬一與甲公司產生糾紛,甲公司的各個股東按出資比例對自己承擔償還責任,有A公司這個股東在,不管怎樣都有能力如數償還自己借出的這筆款項,于是借給了甲公司。這筆債務尚未到期時,A公司認為其在甲公司的投資不符合自己未來的發展考量,于是決定以低于自己出資時股價的價格(但是在合理范圍內)將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了其他兩個股東B、C,甲 公司注冊 資本仍保持不變,但B、C兩個股東決定重新為甲公司設定經營范圍,轉而投資房地產業。 不久,房地產業遭遇經濟危機,甲公司的償債能力遭到了極大的削弱,極有可能面臨破產。這樣,乙公司原本基于對甲公司大股東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筆款項,在此時發生了改變,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預計的遠期利益面臨著危險。 換一種角度來考慮上面這個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時候需經得債權人乙公司同意,這種情況下,乙公司肯定不會同意,那么,A公司又無法退出,A公司作為股東的權利也受到了挑戰。 可以引入告知義務來解決這個兩難的問題。股東在擬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不管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到轉讓基準日為止,目標公司對外負有尚未到期的債務的,該公司應對相應的外部債權人進行告知。如上面所舉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覺得自己的長遠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預計的因素干擾。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時告知乙公司該重大 股權變更 事項,乙公司就能夠根據這一情勢的變更,來善意地重新考慮如何在不違反先前約定的情況下進行調整,比如與甲公司友好協商,變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擔保條款以獲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響甲公司的正常運營及戰略轉型,更不會影響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這種建議,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考慮: 第一,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保證債權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債權。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權轉讓中,雖然公司資產并沒有發生變化,法人實體亦未變更,但是股權的轉讓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內部結構發生重大改變,這一改變甚至有可能是實質性的。按照前文闡述的原因,出于對債權人遠期利益的保護,債權人應當有權知曉其債務人的這一實質性變更。 第二,由目標公司而不是轉讓人來告知債權人。與債權人相對應的是目標公司,即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是它與債權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應該由債務人來告知債權人。雖然債務人的變更是由轉讓人引起的,但是法律關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這一告知義務。 第三,目標公司只需告知而無需經得債權人同意。主要是出于對保護股東的考慮。如前文所述,股權轉讓幾乎是股東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途徑,萬一債權人不同意,就徹底阻礙了股東的退路。根據公平原則,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和保護債權人遠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之所以在此設立告知義務,主要目的還是善意地提醒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發生了重大事項的變更,如果引起了債權人的不安,債權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針對新的情況,準備新的應對方案。告知義務的實質,是引起債權人的注意。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讓大家對股權轉讓后公司債務的相關問題的有一個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分析: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應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
三、股權轉讓后,何種情況下新股東應對原股東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第一種情況: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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