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銷的方式?
股票承銷是指上市公司(即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商(簡稱券商)在證券市場上向不特定人公開銷售股票的行為。
股票承銷,按公司委托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全額包銷、余額包銷和代銷三種方式:
(一)全額包銷
這是國際上常見的股票承銷方式。它指承銷商接受公司的全權委托,承擔將本次發行的股票全部發售出去的職責。在這種方式中,一般由承銷商從公司那里以自己的名義一次性將所發行的股票全部買人(買人價低于發售價),然后再將這些股票發售給社會公眾。若向社會公眾售出的數量少于公司委托發行的數量,則余額由承銷商全部承購。在實行全額包銷方式中,承銷商從公司那里一次性買人股票,實際上是為公司預付了股款,同時又承擔了股票發行中的全部風險,因此,承銷商通常要求公司支付較高的傭金。傭金主要來源于股票的購銷差價。
(二)余額包銷
這是指承銷商接受公司的委托,代理公司發行本次股票并承擔購買全部認購股票發售余額的職責。在這種方式中,承銷商始終是以公司的名義按既定的發行價格代理公司發行股票,并不將公司股票買入,只是在發售期滿仍有未發售出去的股票的條件下,才認購這部分余額。實行這種方式,由于承銷商不為公司預付股款,股票又是按發行價格發售,所以承銷商的傭金不是來源于股票的購銷差價,而是來源于手續費收入。
(三)代銷
這是指承銷商接受公司的委托,承擔代理公司發售本次股票的職責。在這種方式中,承銷商只是以公司的名義按既定的發行價格代理公司發行股票,不承擔認購未發售出去的股票的職責,也不承擔公司股票發行失敗的責任。實行這種方式,由于股票發行的全部風險由公司承擔,所以,公司只按承銷商實際發售的股票金額和預先確定的費率向承銷商支付報酬。1992--1994年問,我國相當一些定向募集公司的股票承銷采取代銷方式。在國際上,代銷方式也有采用的。
關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規啊?
一般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屬于資本證券,是股權憑證和債權憑證兩種形式的結合,證券交易當事人的買賣可以采用紙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是該形式必須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形式。以上信息由小編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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