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法律分析: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辦法》 第三條 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 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 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公司股權轉讓有什么限制條件?
封閉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出資,不購買轉讓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2、股權轉讓場所限制《公司法》第十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權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時,具有轉讓效力。三、發起人持股時間限制對股份公司名稱股份的轉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和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種市場主體的行使權利不相稱。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持有的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會有什么限制條件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有以下限制條件:
1、轉讓場所的限制。
2、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該條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性的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柜臺交易的機構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一限制,一方面為了防止該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將其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聯系,促使其盡力經營公司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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