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2.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持有公司全部 股東表決權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客觀:《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只有四個:(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然而,在審判實踐中,許多股東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法院判決解散公司,這些請求往往因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而被法院駁回。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2.強制解散的原因。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3)被吊銷營業執照。3.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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