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于目標 公司設立 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 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準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 經營范圍 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 營業執照 、 公司章程 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準文件,批準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并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于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 土地使用權 、房產、 商標 、 專利 、 軟件著作權 、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 土地使用證 ,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后,評估其凈值,對于通過 融資租賃 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 債權債務 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后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 知識產權 、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律師 在做盡職調查時,應該要求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管理層對債權債務、特別是可能有的債權債務做出書面承諾,同時要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劃清雙方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 四、行政司法風險 目標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 訴訟 、仲裁及 行政處罰 案件;目標公司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果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存在此類情況,其又不具備執行能力,就會對目標公司產生影響;與此相關聯,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主要股東所持目標公司股份有無 質押 ;此外,目標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因為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 司法行政風險主要從法院、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咨詢。 五、轉讓的程序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 公司法 》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可以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該面簽。 六、其他風險 在我國,存在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目標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應當予以關注。目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目標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目標公司近年有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以及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補貼要看到原始的正式文件,環保問題要有相關的環評文件,質量和技術監督問題主要看企業的質檢證書。 綜上,我們可以很簡單的看出 股權轉讓 法律風險 ,其最大的成本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成本,若是您已經進入一個股權轉讓的交易過程中,那么我想經濟上的風險您肯定提前就胸有成竹了。但是,一般的交易者卻總是會忽略法律成本,主體合格、司法監管、程序適當等都是會影響收購結果的重大風險。因此,建議相關人士在交易期間,最好是雇請專業的律師顧問,以免投資失敗。
合伙企業內部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七八點股權設計:我國《公司法》72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一)內部轉讓及其限制《公司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條規定很明顯地體現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從本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是資本的聯合,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聯合具有封閉性的特點,尤其是某些高科技企業,股東的選擇往往不是看資本的充裕程度,而是關注股東的財產狀況、個人能力和人身信賴。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股東股權轉讓,并不會破壞公司的人合性基礎,因為雖然股東的出資比例和權利分配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但股東之間的信賴關系并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只要這種股權內部轉讓在比例、價格、時間等事項上達成一致,其他股東沒有干涉的必要。對于股權的內部轉讓,《公司法》沒有規定明確的限制,但該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款規定應該是對前款規定的例外規定。這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相互轉讓其股權作出限制。公司章程屬于公司自治規則,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只要不違背公司法和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范,就應當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相互轉讓股權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則股權轉讓不得違反該規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這一規定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為雖然股權內部轉讓并不會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和股東之間的人身信賴關系,但卻涉及到股東出資比例和股東權力的重新分配,這意味著在公司內部話語權和股東地位的重新整合,進而影響到股東權益的實現。(二)外部轉讓及其限制由于股權的外部轉讓可能影響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因此,對于股東向外部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法作出了嚴格限制。《公司法》72條對股權的外部轉讓規定了如下限制: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所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指股東人數的過半數,并不要求其他股東所持出資額也要超過半數。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特征,股權的外部轉讓可能致使這種人合性喪失,從而危及公司的存亡。因此,公司法對股權的外部轉讓作了較多的限制。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這是對股權外部轉讓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要求出讓股權的股東以書面方式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股東沒有發出書面通知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發生爭議時,則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3、如果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則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雖然對股東對外部第三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但是并不意味著禁止。若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就喪失財產權可轉讓性的主要特征。4、第72條第3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本條確定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權出讓人以外的股東,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轉讓的股權的權利。此種優先購買權是一種選擇權,股東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賦予股東以優先購買權,同樣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而做出的設計。但是,這種權利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限制的。這里的“條件“指股權轉讓方提出的對價,主要指股權轉讓的價金及其他附加條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東購買出售股權的條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讓人所出條件時,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以上就是關于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怎樣轉讓股權
1、召開股東會。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由轉讓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達成書面協議并簽字蓋章。向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應該通知其他股東,達成書面股份轉讓協議并簽字蓋章。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新加入的股東同其他股東共同討論決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簽名蓋章。
二、股權轉讓的性質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后,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三、股份轉讓與持份轉讓是怎樣界定的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
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四、股東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五、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么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民法典》合同編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5、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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