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合作協議和公司章程區別
法律分析:第一,法定性不一樣。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須制定的,而股東合伙協議則法律沒有要求股東必須簽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股東合伙協議是可有可無的。
第二,約束的對象不同。股東合伙協議主要是對簽署協議的各方股東有約束力,而章程則是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兩個文件約束的對象不一樣,似乎公司章程更為寬泛一些,即便是沒有參與制定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約束的。
第三,隱私保護程度不同。股東合伙協議不需要公開,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記部門備案,僅僅是在股東之間保存即可,具有較強的隱私性,對于股東之間的隱私具有很強的保護性。即便是存在股權代持的問題,實際投資人之間簽署了股東合伙協議,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備案的股東姓名、名稱以及在公司登記部門登記的股東姓名、名稱可以不是真實的投資者,可以由他人作為名義股東,成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的代持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公司制和合伙制的區別
公司制與合伙制的區別在于:(1)成立基礎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對內具有拘束力,而且對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據作用;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之間的合意,法律對此的干預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3)法律性質不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權利;合伙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伙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系,而且在合伙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伙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著平等的分享權。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清償債務,即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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