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朋友的公司掛名股東
我們一定不要做掛名法人!!!!! 很多人私信我,已經掛名了,那怎么辦呢? 該怎么規避這些風險? 在這里給大家幾條建議: 第一,與公司實際控制人簽訂協議; 第二,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責條款; 第三,將公司的管理權,書面委托給其他人行使; 第四,發現公司經營一旦有異常,記住留心保留證據。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的風險 1、傻傻成了“背鍋俠” 這個協議只是內部協議,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現在公司債務糾紛不斷,法定代表人就莫名成了“背鍋俠”,對外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同時,在民事執行中,若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法人還可能會被申請限制高消費措施等。若公司存在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等情況的,輕則給予行政處分,重則追究刑事責任。 2、莫名淪為“替罪羊” 掛名法定代表人實際上也可能變成他人非法作案的“替罪羊”。我國《刑法》對于單位犯罪遵循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例外的處罰原則。在公司犯罪的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活動中,若公司涉及走私類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黑社會性質范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等,法定代表人就很難撇清關系了。當然了,最好的方式還是不要當掛名法人。
掛名股東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掛名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雖然并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但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有其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名義股東應該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嗎
法律主觀:
不 承擔連帶責任 。名義股東是指 有限責任公司 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 1、名義股東對內按照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對外承擔隱名股東應承擔的一切責任。 2、對 債權人 、對隱名股東、對其他股東按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 3、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 公司債務 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公司法解釋 (三)》第27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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