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制訂并購計劃(1) 并購計劃的信息來源,戰略規劃目標,董事會、高管人員提出并購建議;行業、市場研究后提出并購機會;目標企業的要求。(2)目標企業搜尋及調研,選擇的目標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符合戰略規劃的要求;優勢互補的可能性大;投資環境較好;利用價值較高。(3)并購計劃應有以下主要內容:并購的理由及主要依據;并購的區域、規模、時間、資金投入(或其它投入)計劃。2、成立項目小組
公司應成立項目小組,明確責任人。項目小組成員有戰略部、財務部、技術人員、法律顧問等組成。3.可行性分析提出報告。4.總裁對可行性研報告進行評審。5.與目標企業草簽合作意向書。6.資產評估及相關資料收集分析。7.制訂并購方案與重組方案 由戰略部制訂并購方案和重組方案。8.并購談判及簽約。9.資產交接及接管。10.主要文本文件:并購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并購及整合方案、主合同文件。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 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做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流程應按下列步驟來走:
1、向并購重組委提出申請;
2、由并購重組委通過召開并購重組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3、申請投票表決;
4、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流程(一)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并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上市公司監管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按規定提出補正要求;認為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齊備,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或提交的補正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二)初審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上市公司監管部并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回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并購重組審核實行雙人審核制度,審核人員從法律和財務兩個角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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