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有效期是十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支票必須記載表明“支票”的字樣、付款人名稱、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等內容。且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出票后的效力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或享有的權利。支票出票人一經出票,即對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對支票出票人來說,一經簽發支票,就應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即使支票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獲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出票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從其性質上來說既不同于匯票出票人(在匯票承兌以后)的第二次責任,也有別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付款人來說,出票人簽發支票的行為對其沒有強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為本身不會必然給支票付款人賦予付款義務。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單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付款,僅僅一項代出票人付款的權限,而非強制性義務。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則完全由付款人自己決定。可見,支票的出票行為不能約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即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的情況下。對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這是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匯票付款人則不受此約束。
3、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收款人來說,出票人一經簽發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由于支票屬委付證券,出票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至于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無從確知。可見,收款人因出票行為享有的票據權利,僅是一種期待權,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付行為,該權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時,才變為現實權。而為保付行為,并非付款人的義務,也非付款的必經程序,因此,收款人沒有請求付款人為保付行為的權利。除請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保全手續后,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支票的有效期是10天。
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
支票的特點:
1 、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擴展資料:
關于支票的常識: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跡,否則本支票作廢。
(2)收票人如果發現支票填寫不全,可以補記,但不能涂改。
(3)支票見票即付,不記名。(丟了支票尤其是現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額數目的錢丟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現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寫齊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領,在開戶銀行掛失;轉帳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寫齊全,在開戶銀行掛失,假如要素填寫不齊,到票據交換中心掛失。)
(4)出票單位現金支票背面有印章蓋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蓋一次,但不能超過三個印章。
(5)收款單位轉帳支票背面印章蓋模糊了(此時票據法規定是不能以重新蓋章方法來補救的),收款單位可帶轉帳支票及銀行進帳單到出票單位的開戶銀行去辦理收款手續(不用付手續費),俗稱“倒打”,這樣就用不著到出票單位重新開支票了。
(6)在支票左上角劃兩道斜線可以防止支票丟失后被人取現,即只能通過銀行轉帳。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支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