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yè)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瞬⑦M行債權登記。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四、分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zhí)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一)發(fā)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二)發(fā)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xù)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對破產財產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破產清算指的是宣部公司破產之后,由清算組來接管其公司,并清算其破產財產。清算組是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由組織股東和相關機以關及相關專業(yè)人士進行組成。破產清算的一般程序包括企業(yè)自行申請破產或者是債權人申請企業(yè)破產;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確定破產管理人;然后進行破產公告的發(fā)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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