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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的表決制度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06 02:24:35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 是我國的總要的法律,在我國的公司法中是對于公司的很多章程上有很多的規定的,對于公司的股東的一些規定更是不用說,公司的股東是可以行使一些權利,就比如在一些重大事情的處理上他們擁有表決權能夠決定這項內容是否通過,所以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 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在公司的章程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股東的表決權的性質有什么?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于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 股東大會決議 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并得對直接參與此種 侵權行為 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 侵權法 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 的規定是什么?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下是在公司的章程下在進行公司的合并以及分立的情況的話是需要董事會的股東是必須在三分之二的人書都通過的情況下才是可以進行的,還有在反對的股東中是可以根據合理的要求進行收購公司的股權的,這是或公司是不再向股東提供利潤的分紅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生效條件

法律主觀:


一、股東會議決議:
股東會議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二、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總的來說,一家公司的股東權利還是很大的若干股東凝聚在一起,是大于董事長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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