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減資公告需要兩至三周的時間。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首先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后,應按《公司法》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債務的義務,然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前一屆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減資者、減資的股權額、減資方式、減資后的最新股本結構等);三、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至少三次公告的報紙;四、經公司股東會確認的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五、新一屆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變動的事項),若股東減資后原股東不變,則只要開一個股東會、作一個股東會決議即可;六、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七、由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八、減資的驗資證明(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九、《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及《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十、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該公司章程復印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的兩種減資!如何合法且規避風險。
律師在實務中常碰到的情形時,股東在設立公司時,要大干快上,所以將注冊資本認繳的金額搞得很高,然而,后面無力認繳或者對外有債務時,就想減資。減資,正常的減資,其目的是減小縮小經營規模或停止經營項目。一種減資是,只在工商登記的金額上減掉了;一種減資是,實實在在又裝回股東的腰包了。以上兩個結果大不同,后者是雷區。比如:不通知債權人,不對公司債務進行清理,違法減資。如果是前者,只在工商登記的金額上減掉了,那么一般來說是從行政規范的角度,罰款。
參見公司法之第204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后者,違法減資且將減資的錢又裝回股東的腰包了,那么就涉及抽逃出資,也就可能股東被追究責任。即,訴訟程序中將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由股東在其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參見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為什么會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因為后者是利用公司減資程序實際抽回了出資、從而導致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直接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而前者,凈資產沒有流動。只是通過注銷部分股權或者減少每股的金額,以彌補虧損,沒有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也就是說,減資并不一定會把股東帶進訴訟中:但如果將資金從公司口袋違法拿進了股東口袋,那就是沒得跑了。
搞清楚了以上這些,我們再來重溫一下減資的正確姿勢。參見《公司法》第177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參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2款。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