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是提高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整體效果的需要。一、《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通過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護商業秘密的條款,約束合同當事人。二、《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勞動法》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三種情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通過的新刑法第七節中明確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五、《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節選: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商業秘密的保護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商業秘密第一次出現在我們國家的是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提到商業秘密,但是什么是商業秘密就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明確解釋。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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