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流程是什么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流程是:
1、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
3、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4、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5、清算結束后,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宣布公司破產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一、申請的提出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如從反面解釋,沒有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的,就不能實施破產。又據國發[1997]10號文補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的企業也不能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可按[1997]2號文的規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可見,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于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愿,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于形式。二、破產申請的受理(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并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準和理由。《破產法》第3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并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三、破產的和解與整頓在1986年我國制定企業破產法的時候,起草者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設想:“對達到破產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業,通過與債權人達成延期減免還債的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進行整頓(簡稱法定整頓),力爭使其恢復生機和活力”。按照當時的草案規定,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可以請求調解整頓;調解整頓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監管會審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監管會由法院任命,負責監督整頓,并向法院報告工作。遺憾的是,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由于遷就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依賴行政權力的思維定式,這一設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辦主義的、現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之無效的行政整頓制度。我國破產規范中設立了和解與整頓制度作為破產開始后宣告破產前,可由當事人選擇的一種程序,而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然而,這一制度僅在《破產法》中得以體現,顯然只能適用于國有企業,對非國有企業法人尚無法適用,且《民事訴訟法》中也未作具體規定。非國有企業在瀕臨破產時,如果有整頓復興的希望,我們認為,債務人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整頓程序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非國有企業由于在性質上以及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國有企業的特點,因此,對這類企業的破產整頓時,不能完全適用企業破產法中整頓制度的所有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靈活地處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項。如在對私營企業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整頓時,整頓的申請可由企業提出,整頓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選任。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四、破產清算(一)清算組的組成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托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二)破產財產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三)破產清償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后,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企業破產清算流程有哪些
當今社會競爭十分激烈,尤其是公司與公司之間,這些情況也導致了有的小型公司無法生存而最終破產,公司一旦破產,就會進入清算程序,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破產清算。那么企業破產清算指什么呢?大家有興趣,可以跟隨律霸小編閱讀下文。
一、企業破產清算是指什么
企業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破產清算的程序該如何走
1、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3、召開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4、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5、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7、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產清算的結束
經過上述破產清算程式后,清算組應當編制破產清算結束報告,并出具清算期內的各種報表連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師驗證后,報授權部門審批。
9、登報聲明
經批準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注銷登記并在省級或者市級以上報紙上刊登公告。
其實,企業破產清算指企業破產后,由專門的人員來對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算,而破產清算的步驟首先就是要成立清算組,然后才能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如果債權人放棄其債權的,則不再對其進行償還。我們還要注意,破產清算過程中,清算的人員必須按照清算的程序進行,否則可能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如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企業破產清算中應關注的稅收問題
相關推薦:
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外貿結算方式有哪幾種)
勞務費的稅率計算方式(勞務費個稅怎么算)
國際貿易欺詐的原因(國際信用證欺詐騙局有哪些)
企業年報怎么補報(企業年報逾期未申報怎么辦)
如何實現最高額抵押(民法典對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