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的對內和對外的債務承擔
法律主觀:
個人合伙對合伙債務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一、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合伙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二、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 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一般的公司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上面,當然受調整的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一般合伙企業是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但要是屬于公司的話,則受《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而作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基于自身身份的不同,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也不一樣。
合伙生意欠錢怎么分配債務
法律主觀: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 合伙人 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 債務 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 連帶責任 。 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般情況下合伙債務如何承擔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合伙債務的承擔: 1、首先由合伙企業以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合伙人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3、合伙人的清償數額超過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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