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人員有哪些
法律分析: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對非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成員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員中聘用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要具備什么條件
一、公司清算要具備什么條件
1、公司清算的條件如下:
(1)具有解散的事由;
(2)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3)需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按照法律規定,開始清算程序;
(5)清算結束后,應當注銷公司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二、公司清算注銷的詳細流程有哪些
1、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
3、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簡易清算程序的法律規定
對于公司法中的清算程序:設立清算組,辦理備案、通知、債權人公告、債權申報登記、公司財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計劃,并向股東大會或法院報告確認并執行清算計劃,分配財產,準備清算報告,并報告確認注銷登記等。
第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附:修訂后《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第二、注銷登記程序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于公司注銷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載清算公告的報紙(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辦理注銷登記); 6、其他。 總的來說,公司清算前,公司內部股東大會決定進行清算,二是清算組成員需要依法設立,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此外,最重要的部分當然是清算資產。在清算完后,還需要使用公司財產清償公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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