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破產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召開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確定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并進行清償;
8、破產清算的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破產和解程序的特征
破產和解的特征
1.和解制度與整頓制度相結合,整頓申請是提出和解請求的前提和條件;和解協議的達成和被法院認可生效是開始實施整頓方案的前提和條件;整頓方案構成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
2.和解制度與破產程序相結合
3.和解和整頓只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案件
和解的程序
一是和解的提起。破產和解可以分為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與開始后的和解。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于破產申請前主動向法院申請的和解,或者在法院駁回或申請人依法撤銷破產申請后亦可提出和解。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時提出破產申請和和解申請,那么法院只能受理和解申請,因為根據“和解優先原則”,這種和解程序具有排斥破產程序的效力。和解申請一經法院許可,債權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全體債權人必須參加此和解程序。
二是和解的開始。和解的開始只能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不能由法院依職權做出。法院在接到和解申請以后,一般在法定期限內,對和解申請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大致包括法院對和解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否適合等。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實質審查則大概包括債務人是否具有和解原因,也就是破產原因;以及債務人是否具有和解障礙,即和解申請是在破產申請后、或破產宣告后、或超過申請期、或同時存在重整申請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債務人和解申請的目的是為了逃避破產宣告,明顯沒有重建可能性,只是為了拖延時間;或是債務人有構成欺詐破產罪的行為或債務人曾因破產和解欺詐被判刑;或有確切事實表明,債務人對和解缺乏誠意;或和解的條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違背了和解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法院都會駁回和解申請。
三是和解的效力。一旦法院許可和解申請,便會產生和解程序開始的效力,對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程序和實體上的權利都會產生限制。和解開始的效力,發生于和解程序開始至和解成立或不成立時為止。法院裁定和解申請許可,債務人可以繼續享有對財產和業務經營的處分權,但權力在行使時要受一些限制。和解申請經法院許可以后,對于債權人權利的行使,就具有合同效力。
四是和解的成立。和解開始后,債務人至少要向法院提交三份文件,包括債務狀況文件、債權人名單和破產和解方案。在性質上,和解方案屬于要約,是債務人通過法院向債權人提出的要約。和解方案的內容大致分為債務清償延期一次性進行、債務清償延期分批進行和減少部分債務。和解機構應在法定期間內召開債權人會議,法院也應該在法定期間內將和解方案轉交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接到和解方案后,可以以協商方式要求債務人進行修改,最后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在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對每個債權人而言,只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一旦和解協議通過,對沒有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和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同樣生效。此后,債權人只能等待或要求債務人按照和解協議來償還債務而不能再提出破產申請。
五是和解失敗及后果。綜合起來看,大致有三種情況可能導致和解的失敗:
第一種是和解方案被債權人會議拒絕。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宣告和解程序—終結,對有關的債務糾紛,或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或者也可以由債務人自己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再適用破產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種情況是和解方案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但未經法院批準。此時,法院拒絕批準和解方案時,應同時做出破產程序開始的宣告。第三種是和解方案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法院也予以批準,但債務人卻拒絕自行履行和解協議,此時由于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權人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和解協議,而只能請求法院終止和解,宣告其破產,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和解的程序首先是提出和解的請求,和解的請求提出之后是開始和解,開始和解之后是和解具有什么樣的效力,確定和解的效力之后成立和解,和解成立之后是和解是否成功還有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七條 和解協議需由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人數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要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九條 破產和解協議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公告后生效。和解協議生效后,和解程序終止,管理人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和解協議未表決通過或已通過未獲得法院認可,則人民法院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同時終止和解程序。
第一百零四條 和解協議生效后債務人應遵照和解協議內容履行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履行不能時,經和解債權人請求,由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案件辦理流程
一、管轄的一般規定
(一)地域管轄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由債務人注冊地或者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的破產案件。
(三)衍生訴訟管轄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2.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破產申請
(一)申請主體
1.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或者重整;
2.債務人可以申請本企業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3.對企業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可以申請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企業法人破產清算;
4.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5.債務人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二)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3)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
(4)企業職工安置預案(包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解除勞動關系后對職工的補償方案等);
(5)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6)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7)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8)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
(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4)申請債務人重整的,應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3. 清算責任人申請破產的,除應提供債務人申請破產時第1-5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財務報告。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
三、破產受理
(一)破產清算、破產和解受理條件
債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申請: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二)破產重整受理條件
債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四、管理人的指定和職責
(一)管理人指定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通過隨機指定、邀請競爭、指定清算組等方式指定管理人。
2.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二)管理人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五、債權申報
(一)申報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并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4.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5.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二)核查和確認
1.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債權表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查。
2.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3.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職工對管理人所列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二)表決權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條第(一)款第7項、第10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七、破產財產處置
(一)方案確定及執行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2.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二)清償順序
1.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
2.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上述第1、2項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八、破產程序的終止和終結
(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重整計劃未獲批準或重整計劃執行不能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進行破產清算。
(二)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和解協議未獲認可或和解協議執行不能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進行破產清算。
(三)經過破產清算,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或者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辦理債務人注銷登記手續。
九、相關法律責任
(一)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三)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四)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并處罰款。
(五)管理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什么是破產和解程序
破產和解程序有以下的生效要件:1、債務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2、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3、持有表決權的出席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而且其債權額必須得到持有總債權額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債權人的同意;4、人民法院同意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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