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二)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股權中財產權利的繼承是繼承法的當然之義。直接衍生出的一個問題就是:該條規定的“股東資格”繼承是否就是股權的繼承,在為數不多的討論中,學者主張股權是一種財產權利,且不屬于傳統民法意義上的人身權,“能夠滿足其作為繼承客體的限制性要求”。這樣一來,股權除非通過有價證券(股票)的形式體現出來,似乎就被排除在遺產之外了。事實上,當時的學界在討論遺產的范圍時,也鮮有把股權列舉在內的。筆者推測,這種遺漏可能主要是由于下面兩個原因:,(一)當時理論上對股權性質的模糊認識;,(二)股權的繼承在上世紀八十、九十年代的中國尚不普遍。,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其繼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股東資格,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不是繼承取得股東資格的前提。可以看出,公司法原則上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而不能剝奪繼承人獲得與股權價值相適應的財產對價,即可以對股東的股權轉讓變價后由繼承人繼承。,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可以召開股東大會商量。我們需要辦理相關事宜時,首先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然后再去相關的公證部門辦理事宜,但是要等審查通過后才可以辦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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