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依據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個人是不可以申請破產的,因為個人不是法人組織,是沒有破產主體資格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另外,本規定第五條也規定,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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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申請的條件
一、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
1、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于金錢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公司申請破產流程?
1、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個體戶可以宣布破產嗎?
個體工商戶不能申請破產。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破產的主體只能是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或者是個人均不能申請,均應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依據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個人是不可以申請破產的,個人不是法人組織,是沒有破產主體資格的。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另外,如果企業具備了企業破產條件,其要進入破產程序還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產,這樣企業才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1)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個體工商戶不能申請破產。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破產的主體只能是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或者是個人均不能申請,均應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而個體工商戶并不屬于企業。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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