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重組的方式如下:
1、出售資產;
2、轉讓股權;
3、資產置換;
4、收購兼并等方式;
5、按重組的主體不同,還可以分為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和由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資產重組法律法規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法律客觀:《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公眾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四條 公眾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在披露決議的同時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資產估值報告)。董事會還應當就召開股東大會事項作出安排并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完成相關批準程序后,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編制并披露實施情況報告書及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的專業意見。
法律分析:國家制定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是為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購買資產要符合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 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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