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合并,應該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因當事公司之間的合同而成立。一般來講,在公司合并實踐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層在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授權后即進行合并談判,并代表雙方公司擬定“合并協議”。合并計劃需要經過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合并計劃經由董事會同意推薦給股東會,然后征得各自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如果合并雙方股東會批準了合并計劃,合并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二、董事會決議
公司合并應首先經由董事會作出合并決議。盡管我國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的合并決議作出規定,但這確屬應有之義。公司合并本身就是公司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的事情,只不過公司合并構成了對股東利益的重大影響。因此,公司合并計劃經由董事會同意后,還需要提交股東會的審議。
三、股東會決議
公司合并對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對股東利益影響甚大。因此,公司合并必須經由股東會同意后方可實施。我國《公司法》規定,其決議方法,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政府批準
如果合并需要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需要取得其批準。如修訂以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決議合并時,應立即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了解公司現有資產狀況。
六、對債權人的通知或者公告
因公司合并對債權人利益構成影響,法律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七、辦理合并登記手續
公司合并完成后,應當辦理相應的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因都是商業企業,所以保留不同企業的法人資格程序基本相同。
簡述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1.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計劃。 公司法 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并決議。公司 法規 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并合同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并各方必須對合并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 債權人 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決議后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并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 債務 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合并后的法律后果是:公司自做出合并決議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可以要求清償債務。最重要法律后果:合并后的各方的 債權債務 由合并后的公司 繼承 。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通過其后勤企事業單位,或各部門后勤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將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的資產,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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