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新《公司法》對公司注冊的諸多方面作出了修改,但是由于分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因此,分公司的設立本身就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不需要驗資報告,因此,在新《公司法》修改后,對分公司設立本身影響并不大。
一、分公司名稱預先核定
需提供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證書》《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以上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到分公司管轄地區所在工商局遞交資料申請。
二、向當地工商部門進行分公司的登記注冊
1.填寫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公司范圍)。
2.提供分公司注冊登記地址即租賃合同(需要總公司擔任承租人)。
3.填寫注冊資料后交于工商部門受理。
三、辦理分公司代碼證、國地稅證件、開具公司銀行基本戶:
領取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分公司《營業執照》后,依次辦理代碼證、地稅證、國稅證、開戶基本戶(注:辦理以上事項過程需要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復印件,和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
注冊分公司注意事項:
1、分公司名稱是以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為公司名稱。不存在預先核定字號和公司名稱,只需帶齊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就可以的申請分公司。
2、分公司處租賃地址合同必須經管轄的房管局備案。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用自有房屋作為分公司經營地址,須提供房屋房產證明。經營地址用途為住宅性質,需要房管局開具臨時場地商用證明。
3、因分公司沒注冊資本金的要求,注冊是可不用任何資金證明文件(驗資報告),分公司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是由總公司承擔。
因為新《公司法》將越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不再規定為違法行為,所以,分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認為是違法行為。但在設立登記時,仍然需要進行經營范圍的設立登記。
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1、分公司的名稱要求有哪些?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2)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2、名稱預核一般性規定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A、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B、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C、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D、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E、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5)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6)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A、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B、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C、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D、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7)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3、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的名稱不需預先核準。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1、分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某金屬總公司的章程中規定:“金屬公司下屬分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須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決定,并由董事長簽字方能生效。”2008年5月,該金屬總公司在哈爾濱成立分公司,取得了營業執照。2008年7月,分公司經理陳某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向招商銀行某支行申請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6個月。由于該分公司經營不善,貸款到期無法償還,于是銀行要求總公司承擔還款義務。總公司以分公司經理的任免違反公司章程為由,不予償還。銀行遂將金屬總公司與哈爾濱分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法院。
【評論】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中,哈爾濱分公司有一定的經營能力,但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其債務應當由總公司承擔,因此,銀行有權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
本案中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總公司不履行清償義務的理由是分公司經理的任命違反公司章程,該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公司章程只具有內部效力,不能約束公司外的第三人。陳某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授權證明書,這些文件具有公信力,足以使第三人相信陳某的身份的合法性。
2、總公司應對分公司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關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承擔何種責任,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存在不同意見,而體現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便產生了多種不同的判決模式。歸納起來,大概有如下幾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布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溫州市城區五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如有證據證明運輸社確是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在運輸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將服務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對運輸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觀點認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布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他字第4號《關于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指出:“批發部作為柳州煙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法人柳州煙草分公司承擔。”(此復函本人沒有找到,引自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蔣賢爭文章)
此觀點認為,分支機構經過依法登記,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其畢竟不具有法人資格,責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無力承擔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此觀點認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相應民事責任還應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觀點一和觀點三都將《公司法》第十四條作為法律依據,但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是由于對該條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3、分公司的債務其他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的,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4、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設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違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這時不合法的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由設立人承擔責任。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憑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有關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規章制度可以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須遵照執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無論哪一個人遇到了問題,其他人都有法律義務去承擔。但作為律師,從保護好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根據案情建議當事人把總公司與分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在進行財產保全時,一并對總公司和分公司進行財產保全,以保證當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債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分公司注冊詳細流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分公司公司注冊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的規模,為了擴大經營范圍,搶占更多市場,創業者就將開始考慮設立分公司的了。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的,僅僅是總公司附屬的機構。那么如何進行分公司注冊申請?
一、注冊分公司必須材料清單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授權的委托書》及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的法規和國務院來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的文件或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分公司經營的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經營的范圍;
8、法律、行政的法規和國務院來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二、注冊分公司流程1、申請人到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通知書》;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在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后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請材料。
4、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進行核實的,在受理后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5、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在10日內到登記機關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
三、審批時限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是否核準的相關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的內容進行的核實,在受理后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2、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于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
成立一家分公司有什么流程要走的呢?如何成立分公司?小編把整理好的如何成立分公司流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注冊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辦理分公司企業名稱核準。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及企業名稱核準申請書,到分公司注冊登記所在區的工商局申請辦理。
(2)辦理前置審批項目。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例如,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有食品業務的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運輸業務的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一般來說,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3)提交分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總公司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營業執照出來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的印章。
(5)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6)辦理稅務登記證。無論獨立核算分公司還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都需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上述步驟辦理完畢后,分公司注冊基本完成。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還需辦理下列手續:
(1)開設分公司銀行帳戶。
(2)申請發票。
分公司注冊資料有哪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與子公司應如何納稅?
一、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即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但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稅期間,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等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這樣,就為分支機構合理節稅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
當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由于設立初期分支機構面臨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虧損的概率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較為合適,可以享受和總部收益盈虧互抵的好處。經過兩三年的經營期間,分公司開始轉虧為盈時,再把分公司變更注冊為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分支機構對總機構的法律影響。
三、八類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八類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這為總部和分公司匯總納稅提供了更為優越的條件,可以更好地享受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而造成貨幣時間價值的損失,這八類企業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類企業,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
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3、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時,該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不能分開核算的,則該獨立生產經營部門也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允許和總部匯總繳納,而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6、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7、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8、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注冊分公司的注意事項
1、分公司應具備什么條件?
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2、分公司注冊資金從哪里來?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請設立,不涉及注入注冊資本這一環節。分公司的經營資金由總公司供給,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3、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的名稱不需預先核準。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4、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怎么確定?
隨著連鎖經濟的快速發展,開設分公司的企業越來越多。注冊分公司時需確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并報請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注冊登記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公司經營范圍。
(2)分公司經營范圍涉及到特殊行業、產品或服務,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
(3)分公司經營范圍隨總公司經營范圍而變化。若總公司增加了新的經營范圍,分公司也可以增加經營范圍,需辦理分公司變更手續。
5、分公司注冊地址在哪里?
分公司注冊地址必須為辦公樓,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樓進行注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如何成立分公司流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看了“如何成立分公司流程”的人還看了:
1.成立分公司流程和手續
2.設立分公司流程
3.2016注冊分公司的流程
4.分公司要怎么注冊
5.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
6.2016注冊分公司流程
7.注冊成立分公司的流程
8.在北京成立分公司流程
9.分公司如何注冊
10.2016年如何注冊一家公司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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