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哪些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食品安全標準大概有哪些標準?
(一)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食品標準有哪些
食品標準有哪些食品標準的內容具體如下:
1、食品應當無毒、無害。所謂食品無毒、無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況下攝入食品,不會造成對人體的危害。所謂正常食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的相對性,允許少量含有,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這是對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
2、食品應當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所謂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體代謝的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礦物質、碳水化合物等營養物質,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夠發揮維持人體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響人體的正常代謝。這是對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3、食品應當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導致消費者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類后代的隱患。這是對食品免疫和遺傳的安全性要求;
4、食品安全概念具有絕對性和相對性。一方面,從絕對意義上看,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營養健康有密切的聯系,既有食品成分安全的要求,又有功能、免疫和遺傳安全性的要求,食品應當是對人體健康零風險的,不存在致人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的隱患;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又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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