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中隱名股東的認定是: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應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法律客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分析:1、作為轉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如果沒有取得隱名股東的授權,不能將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作為擬轉讓股權予以出賣。
2、作為受讓方,在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時,可以不考慮轉讓方背后是否有隱名股東存在,直接與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隱名股東,即經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義投資,而不將自身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實際出資人。
首先,隱名股東根據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享有合同權利,但很難以此協議來對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隱名股東很難直接阻止。
其次,名義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隱名股東無權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只能按照其與名義股東的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當然,如果隱名股東還可以提起隱名股東權利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后,隱名股東可以根據其與名義股東的協議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名義股東原則上需根據隱名股東的指令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隱名股東權利義務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對于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一為“實質說”,即以實際出資的隱名者為法律股東;另一為“形式說”,即以顯名股東為法律股東并否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韓國《商法》第332條就此也作了原則規定:“經他人承諾而以其名義認購股份者,承擔與他人連帶繳納的責任”。這雖然是就隱名股權面對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債權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繳付義務所作的規定,但依此可以推斷出隱名股權共享共責的法律特性。既然隱名者應與顯名者一同對外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那么為什么不能承認隱名股東相應的股東權利呢?盡管有人主張形式說更符合商業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形式說更便于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以及對外關系的明確。美國《示范商業公司法》有關“股東”定義所指的第一類對象為前述以自已名義持有股份并記載于股東名冊者,第二類對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權人,這一受益權是在公司存檔的股份代管人證書上授與的。亦即公司股東或股份登記簿明確區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者,兩者皆為公司合法的股東,此處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對公司而言顯然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類隱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僅僅發生于隱名者與顯名者之間,僅此兩者之間就股份持有達成交易而已。
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公司的股東會以隱名股東的身份來假借他人的名義來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中不出現該出資人。隱名股東的股權轉讓是怎樣的呢?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若為隱名出資者對外轉讓股權,需首先確定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確定辦法和依據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東身份,則轉讓合同無效如具有股東身份,則需要分情況對待:受讓人繼續隱名,則需要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若受讓人需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然后完成轉讓。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