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要求股東退股嗎
法律分析:公司沒有權力要求股東退股,只能達成協議后轉讓出資的方式退出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如果我是股東我想退股可以嗎
一、股東要如何退股 股東想要退股,在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能尋找 公司設立 的章程,是不是有退股的相關規定,還要看看你退股的理由是不是合理來決定。 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要求 股東退股 ,原因很多: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2)股東死亡。股東依法享有股權列入遺產。若 繼承人 不愿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就得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作為非股東一方配偶很難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的配偶常要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 強制執行 。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公司法 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與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來的“抽回出資”變更成為“抽逃出資”,一字之差,卻建立起一項新的法律制度。與新公司法第75條關于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規定配合適用,為有限公司的股東找到了一條退出公司的門路。 但總體上講,我國目前對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退出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備,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性質,公司的設立運行建立在股東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之上。實踐中若股東之間的關系極度惡化,股東要實現退出是相當困難的。其一,由于股東之間不合作,以致難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甚至連股東會議都無法召開。其二,對外轉讓股權時面臨不能取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原股東對新股東表示出不接納或不團結的意向,而致沒有人愿意受讓股權。對公司內部股東轉讓股權時,原股東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優勢使退出股東在財務、資產等方面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境地,從而使其權益受損。 二、公司消滅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1)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應當終止經營的情形出現。公司在此種情況下應予解散, 清算 后公司注銷; (2)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3) 公司破產 。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被依法責令關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兩種方式: 一是直接規定停業或關閉。例如,《 環境保護法 》第39條規定; 二是規定吊銷 營業執照 。例如,《 產品質量法 》第37條規定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經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 股權轉讓 )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1、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2、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1)協商價格。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后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3)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 訴訟 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股東退股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其一為協商退出。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余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為單方退股,指股東不能、不愿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強制公司回購股權。 那么,如何實現股東的退出權,讓股東退出公司呢? 1、我們建議股東建立事先的防范機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章程中規定退出的條件和程序。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矛盾狀態,預先規定應盡可能詳盡。比如: (1)規定當控股股東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東參與管理的情形發生時,受侵害的股東可退出公司,其他股東必須清算其權益; (2)規定當某股東和其他股東發生矛盾,不愿與其他股東合作繼續經營公司時,該股東可以退出,并視為已得到轉讓股權的許可,其他股東應收購其股權,并就收購款項及相關所有者權益等 承擔連帶責任 ; (3)規定當公司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不能使利潤達到凈資產的5%時,只要任何股東提出公司解散,視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議,公司得依法進行清算等等。根據公司的行業,股東等具體情況不同,可預設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股東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機會和權益。股東在 合作協議 中規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們建議應由公司章程設定股東退出公司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為宜。中國政法大學的趙旭東教授認為公司設立后,原合作協議即告失效,股東不得依據協議對設立后公司的相關事項提起訴訟。 2、為有效保護了持有不同意見的小 股東權利 ,對大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了有效制約, 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退出機制,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對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股的限制與第三人利益保護。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后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 債權人 的清償。新《公司法》沒有對股東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規定。筆者認為對股東退股應當做出限制: (1)公司負債大于資產的情況下,退股股東應當提供擔保。 (2)公司收購價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凈資產,否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失。 (3)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 債務 ,然后繼續進行退股工作。 現在我們知道了,股東一方面的退股,也許會對公司造成一些不利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是不會退股的,但是因為股東個人原因,想要退股,我們國家現在還沒有相關的規定,就需要我們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仔細分析公司章程等條款,看看能否實現退股,當然我們也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等手段轉出股票,這就需要我們按照實際情況來處理了。
原始股東可以退股嗎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東可以轉讓其股份,原始股東可以退股,轉讓股份可以既可以對內轉讓也可以對外轉讓。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照章程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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