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特征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設權證券。2、票據是要式證券。3、票據是貨幣證券。4、票據是流通證券。5、票據是無因證券。6、票據是文義證券。7、票據是提示、返還證券。
票據的性質: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票據是設權證券。這是指票據上的權利是經過票據行為(在規定格式的票據上,以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填寫確定的日期、金額和簽章)后才形成的,或者說是票據行為創設的。如果沒有票據行為,也就沒有票據上的權利,它與倉單、棧單、提貨單等只能證明原有權利已經存在的單據是根本不同的。
票據法特點是什么
法律分析:票據法特點是:1、票據法具有強行性,票據關系的設定、變更或消滅,均以法律的規定為行為準則;2、票據法具有技術性,票據是作為金錢支付和運用手段而創造出來的,必須具有嚴密而精巧的技術解決方法;3、票據法具有國際統一性。票據的產生,就始于國際貿易。而國際貿易的不斷擴大,更使得各國間票據法的統一成為一種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票據有哪五大特點
票據是指出票人承諾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票據具有以下特征:
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票據是一種無因債權證券。票據是一種設權證券。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
票據行為的特征?
票據行為的特征
從票據行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據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因此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特征。但票據法在性質上屬于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征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
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要式法律行為與非要式法律行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實行形式自由原則,即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法律行為的形式。而票據行為作為商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的、嚴格的形式,不允許當事人自主決定或變更,否則不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這首先是由票據的要式性決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據的高度流通性所決定的。只有將票據行為規定成具體、明確的要式行為,才能保證票據形式、內容統一,使交易方在票據流通中清楚地確認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從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與效率。票據行為的要式性具體表現在:(1)票據行為形式的要式性。每一種票據行為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口頭形式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種票據行為在票據上記載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許變更。(2)票據行為效力的要式性。任何一種票據行為都必須由行為人簽名或蓋章,簽章是行為人對其行為負責的表示,是確定票據責任主體的方式,每一種票據行為只要在簽章后,票據行為才發生效力。(3)票據行為內容的要式性。任何一種票據行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記載一定的內容,否則,該記載無效或者導致整個票據無效。
2.外在特征之二:文義性——票據行為是一種文義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文義法律行為與非文義法律行為之分。一般法律行為,除了書面所表示的文義之外,還可以綜合其他有關情況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依據其他事實,作出與書面所載文義相反的解釋。但票據行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為,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以票據上記載的文義為準。即使票據上記載的文字與實際情況不符,仍應以文字記載為準,不允許票據當事人以票據文字以外的事實或證據,對票據上的文字記載作變更或者補充。這是由票據的文義性決定的,其目的在于保護善意持票人,以“助長票據之流通”。票據的文義性具體表現在:(1)票據行為內容上的文義性。在票據上簽章者,依照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 (2)票據行為抗辯上的文義性。按照票據法原理,票據債權人不得以票據上未記載事項,向票據債務人有所主張,而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未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有所抗辯。(3)票據行為解釋上的文義性。票據行為具有文義性,不得以其他事實或者證據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也不得任意變更或者補充當事人之意思。因此,票據行為解釋一般遵循外觀解釋原則、客觀解釋原則以及有效解釋原則。
3.內在特征之一:無因性——票據行為是一種無因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有因法律行為與無因法律行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大都為有因行為,行為效力往往受其行為性質和內容之影響,但票據行為則具有獨特的無因性特征。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也稱為票據行為的抽象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即自行產生效力,而不問其基于的原因關系或基礎關系存在與否或是否有效。票據法之所以賦予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特征,是由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的性質決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票據的信用,維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最終促進票據的流通。當然,在商事交易實踐中,票據行為大都以買賣、借貸或其他交易關系為基礎,票據行為之實際發生從表面上看是具有原因的,但從法律上看,票據行為是依據其自身的要件產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礎關系的影響,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在法律上互相分離。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具體表現在:(1)票據行為存在上的無因性。票據行為只要完成生效,除對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票據義務都必須承擔票據義務,即使基礎關系不存在、無效或者發生變更,也不能免除票據義務人的票據義務。(2)票據行為效力上的無因性。票據行為一旦發生有效,就意味著票人取得票據權利,持票人沒有證明票據給付原因的義務,即持票人無須證明自己及前手依何種原因關系或者基礎關系取得票據權利。(3)票據行為抗辯上的無因性。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為理由對抗非直接的善意持票人。
4.內在特征之二:獨立性——票據行為是一種獨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獨立法律行為與連帶法律行為之分。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是一種獨立法律行為,也稱為“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意思是說,多個行為人在同一票據上各自所為的票據行為,都各自依其在票據上所載文義獨立發生效力,互相不發生影響。易言之,一個票據行為無效,不影響其它票據行為之效力。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1)票據行為能力上的獨立性。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它簽章的效力。 (2)票據行為代理上的獨立性。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由簽章人自己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3)票據行為瑕疵上的獨立性。這主要體現在票據偽造中,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響。 (4)票據行為保證上的獨立性。被保證人的債務即使無效,保證人仍然要承擔擔保責任。需要指出,票據行為盡管具有獨立性,但在責任上卻具有連帶性,即凡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即為票據債務人,他們對票據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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