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定義不同;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股份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因為股份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轉讓通常是以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的。2.雙方轉讓標的的稱謂不同,因此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區別:(1)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實行嚴格的限制轉讓制度。對內主讓與對外轉讓做了明顯的區別:內部轉讓股權比較自由;對外轉讓股權實行嚴格限制,必須經全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該股權,在同等情況下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實行轉讓登記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現對簡單,實行自由轉讓。無論轉讓給內部股東還是外部投資者,都采取自由轉讓。但是《公司法》也對股份轉讓作了一定的限制: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b、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條規定的除外。d、交易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3.兩者實質不同,因此兩者轉讓的行為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不完全獨立的自由轉讓,原因是 除了具有資合性,還具有較強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較強的人和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即對內開放,對外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獨立的轉讓,其本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資合性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權 收購,是指一家企業(簡稱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簡稱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一般性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只是被收購企業 股東 之間的股權所有者變換,其所涉及的 納稅 事項,主要是 股權轉讓 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繳納 企業所得稅 。如果股權被收購后,股權轉讓發生所得,則個人股東需要繳納 個人所得稅 (上市股權除外),企業股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有股權損失則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以上稅務處理被稱為一般性稅務處理。 【例】如果A單位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乙企業收購A單位的全部股權,價款為500萬元。那么,A單位的股東股權轉讓增值額就是3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乙企業收購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就是500萬元。 特殊性稅務處理 股東轉讓股權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有一種情況可以暫時不用納稅,即股權置換,也可以稱之為股權支付。就是說,收購股權方支付給轉讓方的對價不是貨幣性資產,而是本單位的股權或控股 公司 的股權。需要強調的是,股權置換暫不征稅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按上【例】如果A單位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乙企業收購A單位的全部股權(轉讓股權超過了75%),價款為500萬元。支付乙企業股權為500萬元(即A單位將甲企業股權置換成乙企業股權),股權支付比例達100%(超過了85%)。那么,股權增值的300萬元可以暫時不納稅。因為不納稅,所以A單位取得乙企業新股的計稅基礎仍是原計稅基礎200萬元,不是500萬元。乙企業取得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是以自己置換股權的成本5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的。 以上股權收購重組被稱為特殊性稅務處理,在對其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上述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上述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的股權。 非股權支付額不免稅 股權收購中只要股權支付額超過全部支付額的85%,股權支付部分就可以選擇暫時不繳企業所得稅,但是非股權支付額不能享受這一規定。如上例,假如乙企業收購A單位全部股權,股權支付額為450萬元,非股權支付額為50萬元。則其中與50萬元相對應的股權要視同銷售,這部分利潤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六項規定,重組交易各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其計算公式為: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spanide;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按上例,乙企業支付股權為450萬元,支付非股權為50萬元。A單位轉讓全部100%股權,比例超過了75%.股權支付占全部支付額比例為90%(450/500×100%),超過了85%,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則450萬元股權對應的增值不必納稅。但50萬元的非股權支付要視同銷售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A單位股權計稅基礎為200萬元,取得對價支付了500萬元,增值200萬元。其中,與50萬元非股權支付相對應的部分為20萬元(50/500×200),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25%),而與450萬元股權支付相對應的增值額為180萬元(450/500×200),不需要繳稅。 同時,A單位取得乙企業新股權450萬元的計稅基礎不是450萬元,而是以被收購股權的計稅基礎計算確定,新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00-5020=170(萬元)。乙企業收購甲企業股權支付的對價歷史成本是500萬元,因此,其對甲企業 股權投資 的計稅基礎是500萬元。
法律客觀:《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主要區別在于,并購多了一層兼并的涵義,并購即兼并和收購,而且兼并在前。
通俗點講,并購后,雙方都會擁有一定的經營控制權;而收購后,被收購方將喪失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收購方則會取得實質控制權。
并購的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為。概念等同于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為一個新的企業,合并完成后,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
而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一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
擴展資料:
并購類型
根據并購的不同功能或根據并購涉及的產業組織特征,可以將并購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1.橫向并購
橫向并購的基本特征就是企業在國際范圍內的橫向一體化。近年來,由于全球性的行業重組浪潮,結合我國各行業實際發展需要,加上我國國家政策及法律對橫向重組的一定支持,行業橫向并購的發展十分迅速。
2.縱向并購
縱向并購是發生在同一產業的上下游之間的并購。縱向并購的企業之間不是直接的競爭關系,而是供應商和需求商之間的關系。因此,縱向并購的基本特征是企業在市場整體范圍內的縱向一體化。
3.混合并購
混合并購是發生在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并購。從理論上看,混合并購的基本目的在于分散風險,尋求范圍經濟。在面臨激烈競爭的情況下,我國各行各業的企業都不同程度地想到多元化,混合并購就是多元化的一個重要方法,為企業進入其他行業提供了有力,便捷,低風險的途徑。
收購類型
關聯性
1.橫向收購。橫向收購是指同屬于一個產業或行業,生產或銷售同類產品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收購行為。實質上,橫向收購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或銷售相同、相似產品的公司間的收購,其目的在于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增加收購公司的壟斷實力或形成規模效應。
2.縱向收購。縱向收購是指生產過程或經營環節緊密相關的公司之間的收購行為。實質上,縱向收購是處于生產同一產品、不同生產階段的公司間的收購,收購雙方往往是原材料供應者或產成品購買者,所以,對彼此的生產狀況比較熟悉,有利于收購后的相互融合。
3.混合收購。混合收購又稱復合收購,是指生產和經營彼此沒有關聯的產品或服務的公司之間的收購行為。
抵制劃分
1.善意收購。善意收購,又稱友好收購,是收購者事先與目標公司經營者商議,征得同意后,目標公司主動向收購者提供必要的資料等,并且目標公司經營者還勸其股東接受公開收購要約,出售股票,從而完成收購行動的公開收購。
2.敵意收購。敵意收購,又稱惡意收購,是指收購者在收購目標公司股時,雖然該收購行動遭到目標公司的反對,而收購者仍要強行收購,或者購者事先未與目標公司協商,而突然提出收購要約。
按支付方式劃分
1.用現金購買資產。用現金購買資產是指收購公司使用現款購買目標公司資產,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2.用現金購買股票。用現金購買股票是指收購公司以現金購買目標公司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3.用股票購買資產。用股票購買資產是指收購公司向目標公司發行收購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資產。通常來說,收購公司同意承擔目標公司的債務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收購公司只在有選擇的基礎上承擔目標公司的一部分債務責任。
4.用股票交換股票。這種收購方式又叫“換股”。一般是收購公司可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股票。通常來說,至少要到收購公司能控制目標公司所需的足夠多的股票。
5.用資產收購股份或資產。用資產收購股份或資產是指收購公司使用資產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或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確定劃分
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向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購買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要約,收購該上市公司的股。收購要約要寫明收購價格、數量及要約期間等收購條件。
2.協議收購。協議收購是指由收購人與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購該公司股票的條件、價格、期限等有關事項達成協議,由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向收購者轉讓股票,收購人支付資金,達到收購的目的。
參考資料:1.百度百科_收購
2.百度百科_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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