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在適用范圍上分為境內境外兩種,一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一律適用反壟斷法,另一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卻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也適用本法;在具體內容而言,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行為包括哪些
壟斷行為包括以下幾點:
一、達成壟斷協議。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又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稱為濫用市場競爭優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不僅指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并后形成一個更大的經營者,因而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和競爭狀態;而且指一個經營者通過特定的行為取得對另外的經營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權,同樣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及競爭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反壟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壟斷行為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三種行為的涵義和表現概括如下:
壟斷協議
有些國家稱之為卡特爾。是指在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又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競爭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競爭關系)之間達成的對競爭造成排除、限制影響和作用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也稱為濫用市場競爭優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從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不僅指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并后形成一個更大的經營者,因而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和競爭狀態;而且指一個經營者通過特定的行為取得對另外的經營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權,同樣影響到市場的結構及競爭狀態。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經營者集中的形式: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這三種形式的經營者集中并不意味著就是壟斷行為。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經營者集中是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經營者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經營者通過市場競爭做大做強的重要表現。但是,過度的經營者集中,特別是影響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態,產生壟斷(即獨占性經營)的集中,也會導致或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圍限制競爭,損害市場的效率。所以,作為壟斷行為表現的經營者集中,在客觀上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與通常的行政執法概念相比較,《反壟斷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無論在類型上還是在表現形式上,似乎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例如稱之為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不僅包括協議,還包括決定及其他協同行為;認定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要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則和方法(因為“沒有正當理由”是法定的違法構成要素)等。這恰恰表明了反壟斷執法的復雜性以及專業性,這也是反壟斷行政執法的突出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相關推薦:
公司注冊最低資金(注冊一家公司最低多少錢)
關稅怎么計算(關稅是怎么計算的)
公司股東變更怎么辦理(股東變更需要哪些手續)
執行董事職責(執行董事職責有哪些)
三證合一證明怎么開(三證合一怎么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