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種,可以是貨幣或者是非貨幣,非貨幣有知產,房產,設備,土地使用權等均可以的,
這里推薦用知識產權評估作價的形式完成股東實繳出資義務。
根據現在的《公司法》在知產入資比例要求上,完全可以實現100%知產出資。除非國務院有特此約定必須貨幣實繳的大約有28類公司外,其他基本都可以實現100%知產實繳。
從理論形式上來講,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轉讓,另一種就是您所提出的知產使用權出資,但這種操作的后期法律風險及稅務上都有隱患,主要原因是公司無法對該專利有處置權。
簡單說明一下流程:1、知產確權,2、評估,3、驗資,4、工商變更,5、稅務備案,
知識產權出資必須需要評估的。知識產權出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將能夠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專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價,投入標的公司以獲得股東資格的一種出資方式。
從登記角度看,對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核準一般側重于4個方面,即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我整理幾條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給你看看,如有不清楚或者需要進一步了解的,隨時可以聯系我,留言也可以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 有明確說明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等的規定工業產權、專有技術都可以出資;然后你在查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十五條,多讀兩遍你就知道要還是不要的好。
知識產權出資必須需要評估的。知識產權出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將能夠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專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價,投入標的公司以獲得股東資格的一種出資方式。
從登記角度看,對于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核準一般側重于4個方面,即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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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 有明確說明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等的規定工業產權、專有技術都可以出資;然后你在查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十五條,多讀兩遍你就知道要還是不要的好。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
確定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 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中評協等國家部委主管機構為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 無形資產》制定了《知識產權評估指南》,后期又提出“《加快完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準則和指南體系》”。
我們在知識產權評估方向特設立了事業部做專項研究,可以實現對知產的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等,相信定能夠幫助到您。
《指南》所稱知識產權資產,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權益。知識產權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 作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
《指南》所稱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識產權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指南》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指南》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
《指南》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指南》確定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 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該《指南》中明確了實操中必要流程、內容、方法、目的、范圍、用途等等,以上信息中有您所需要的所問,另,再附對《指南》中的部分做截圖分享如下,相信定能夠幫到您。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認繳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的規定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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