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是什么意思?
反傾銷稅是一種貿易保護措施,主要是針對進口商品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時所征收的一種關稅。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價格過低的進口商品的沖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國內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
當一國的進口商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即所謂的“傾銷”)進入另一國市場時,可能會對該國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這可能導致失業、企業倒閉等問題,從而影響該國的經濟發展。因此,該國政府可能會采取反傾銷措施,對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以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使其價格恢復到正常水平。
反傾銷稅的計算方法是根據進口商品的傾銷幅度和正常價值之差,再乘以進口商品的數量來計算。反傾銷稅的征收通常需要經過復雜的調查和法律程序,由政府相關部門(如商務部、貿易委員會等)進行審查和裁決。
需要注意的是,反傾銷稅雖然是一種保護國內產業的手段,但也可能對國際貿易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過高的反傾銷稅可能導致進口商品價格上漲,從而增加消費者負擔,甚至可能導致國際貿易關系緊張。因此,在實施反傾銷稅時,各國政府需要權衡各種利益,謹慎制定政策。
反傾銷稅是什么意思?
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根據《GATT 1994》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國家,從而對締約國領土上的既定產業造成物質損害或物質傷害的威脅,或嚴重阻礙在該國建立新產業,這種行為構成傾銷。在實踐中,抵制傾銷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是進口國家對在本國實行傾銷的進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目的是抵制外國商品傾銷給本國生產和市場帶來的嚴重危害。傾銷是出口商以低于本國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正常價值在其他國家進行商品銷售的行為。對進口經營者征收反傾銷稅后,會增加進口此類商品的成本,然后轉向進口其他國家或購買國內產品等價格較高的產品,從而減少對國內產品的影響,從而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抵御惡性競爭。
征收反傾銷稅必須符合的要求
1、該產品存在以低于正常價值水平進入另一國市場的事實。
2、傾銷對某一成員方的相關產業造成重大損失。
3、損害與低價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由上可知,反傾銷稅是指一國對本國進口商征收的一種關稅,以防止其他國家傾銷。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國家,從而對締約國領土上的既定產業造成物質損害或物質傷害的威脅,或嚴重阻礙在該國建立新產業,這種行為構成傾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
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是什么?
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一)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二)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三)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征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于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征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反傾銷稅的征收依據
對傾銷性商品將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標準是:
(一)出口價格低于該產品在出口國消費的同種或類似產品的可比現行價格。
(二)如在出口商的國內市場正常貿易中沒有同種或類似產品的出售, 或由于特殊市場因素沒有同種產品相比的可靠根據, 但出口價格低于出口到第三國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或者低于原產地國家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經營、銷售及其他費用和利潤。
(三)如果沒有出口價格或出口價格不可靠(如制造商提供津貼等),可按該進口產品第一次轉賣給一個獨立的買主的價格,作為計算出口價格的基礎。 如果沒有被轉賣給任何買主,或在進口國也沒有被轉賣, 就以任何被認為是合理的價格作為計價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三十七條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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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
反傾銷稅的計算方法為完稅價格乘以反傾銷稅的稅率,具體的稅率則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反傾銷稅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一條 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范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傾銷稅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二條 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三條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并在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后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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