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的法律后果如下:
1、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2、公司終止,不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承擔民事責任、參與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謂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發生法律或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營業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的事務,并逐步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結果是消滅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畢并注銷后才消滅其主體資格; (3)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時,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進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現以下法律后果: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183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 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并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分析:企業注銷是因為企業經營不當,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主動依法進行注銷處理。公司注銷的法律后果是,公司法人資格終止,前提是進行依法清算,這個是公司法人的主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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