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guī)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guī)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變更后的法人因為已經于曾擔任的公司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其不再享有作為該公司法人所用的權利。
《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第三條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債務一般以公司資產予以承擔,不牽扯到股東的利益,除非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 即使變更,也只是對變更之后的債務有影響。
此時的應該就由公司出面去解決,尤其是在新老法人更換的時候,變更后的法人對于之前的事物是全部都不知情,這種情況下怎么可能讓他去負責人呢?再說了法人自己也不會去簽訂責任承擔書。再者就是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后根本就不會影響到公司原來的債權債務。如果一定要追究,那就只有去找公司了,并且這些責任也一定是公司主動去承擔的責任。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fā)出分立通知并根據(jù)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法律分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律已經明確了,法人并不是人,而是一個組織,即使要將其當成一個人,也只是法律上擬制的人,并不是生理上的自然人。所以,法人的變更,只可能是法人的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法人的分立和合并。如果是法人分立和合并,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而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法人存續(xù)期間,如果法人名稱發(fā)生變更的,應當由新的法人承擔責任,新的法人當然需要承繼舊的法人的債權債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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