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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為合伙企業后,合伙企業是否要承擔原企業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是怎樣的)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09 22:03:30

合伙人要承擔企業債務嗎

要。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有限責任公司能改制為合伙企業嗎

現在開設公司的有很多,又有很多不一樣的規定,有這種的形式,而且根據企業需要,在有各種形式之間的相互轉換,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能改制為合伙企業方面的有關事宜,我有如下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限責任公司能改制為合伙企業嗎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為合伙企業。      有限公司改制為合伙企業操作流程      1、制訂改制方案;      2、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及上級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      3、產權界定;      4、整體資產評估(含負債);      5、資產確定: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涉及集體資產的由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6、名稱預先核準;      7、填寫改制登記表式文件;      8、報改制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9、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改制為有限公司操作流程      合伙企業要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具體見《公司法》第23條。具體需要將原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原合伙人的比例轉換為公司中的出資比例等,原合伙企業的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擔,債務人不同意變更的,需要提前清償。      個人合伙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后合伙人無權直接分配法人財產      1、出資協議約定各方當事人共同出資購買企業法人的資產,按出資份額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且協議簽訂后各方當事人并未成立公司或合伙企業,而是以企業字號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此時,協議約定內容及實際履行情況均符合個人合伙的特征,各方當事人系各自出資、合伙經營的個人合伙法律關系,全體合伙人對個人合伙的財產享有處分權。      2、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后,個人合伙改制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個人合伙的個人財物已經作為出資投入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財產,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原合伙人在改制后未被登記記載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權要求直接分配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財產。即使該合伙人對個人合伙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合伙份額,但土地使用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財產后,合伙人也不得以其對個人合伙資產享有合伙份額為由,分配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財產。      合伙企業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及法律規避      合伙企業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間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資形式多樣,有時很難確定各合伙人出資對應的價值和比例,正因為這些特征,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事務決策方式。合伙人之間由于具有較好的交情,在發展初期常常通過協商確定共同的發展目標,但隨著企業的壯大、經營活動的增多,要繼續保持所有事務形成全體一致的意見只能阻礙企業發展。合伙協議中若缺少對合伙事務決策的安排,則隨著企業發展,該法律風險必然對企業造成損害。      常見的約定方式有:      1、各合伙人不論出資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決定事務。      2、各合伙人根據出資比例享有決策權利。      3、合伙人根據決定事項的不同,各合伙人的專長的不同,建立較為復雜的決策機制。

有限公司改制為有限合伙怎么做

法律主觀:

有限責任公司 可以改制為合伙企業。滿足 設立合伙企業 應具備的條件即可:有二個以上合伙人;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如何轉換1.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時,有限合伙企業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并應當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2.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時,則該企業不再是合伙企業,故應解散。3.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七十一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該怎樣承擔

一、企業改制后,面對原有債務,我們首先要確定的便是債務承擔的主體
正確確定債務的承擔主體,是處理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承擔問題的關鍵,根據法律、法規和當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客現實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務原則上應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承擔。不論企業改制采取何種形式,從法律上看,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總有新的承繼者。
二、債務承擔約定效力的認定
對被改制企業債務的承擔,應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解決。1989年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確定底盤價格前,要對被出售企業原有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隨企業出售轉移給購買的單位和個人,并由有關方面簽訂合同予以確認。”
具體而言,關于被改制企業原有債務承擔問題的約定,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對被改制企業債務的轉讓或分擔,債權人曾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道后未提出異議的,應按改制時有關各方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2.企業改制時約定部分或全部債務轉由主管部門或其他企業承擔,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的,應按改制時有關各方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3.企業分立時對資產和債務明確進行了分割,分立后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組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后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4.企業出售(指企業出售后由購買者按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企業全部債務由購買方承擔、債務隨企業資產轉讓的,若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應按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購買方不論是否再辦新企業以及新企業所用名稱與原企業是否同一,都應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若訴訟中債權人未認可,該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應由出售方(即企業清理責任承擔者)與購買方(即企業財產接受者)承擔連帶責任,出售方承擔責任后可依約定向購買方追償。
5.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企業全部債務由出售方負責處理的,不論訴訟中債權人是否予以認可,都應按約定確認債務承擔主體,由出售方在出售企業所得價款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6.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明確約定企業部分債務由購買方負責償還,部分債務由出售方負責償還,企業實行零資產出售的,若訴訟中債權人予以認可,可按約定分別確定債務承擔主體;若債權人不予認可,該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且因購買方未就購買企業支付對價,應由購買方與出售方在原企業財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出售方或購買方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依約定向對方追償。
7.企業出售時出售方與購買方約定由購買方或出售方承擔企業債務,或者由購買方和出售方分別承擔企業部分債務,企業出售后末辦理注銷登記或僅辦理經濟性質變更登記的(有的地方明確要求工商部門對企業出售后均辦理經濟性質變更登記,如集體所有制變為股份合作制等,而不問企業出售后有無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仍應以該出售企業為被告,以現有財產為限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該企業財產已被購買方實際占有或處分的,應將購買方追加為共同被告,判令其以所取得的財產為限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8.企業脫鉤經營即虧困企業的車間或部門在不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情況下,與原企業脫鉤,成為獨立法人實體,或抽走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組建新的法人實體,債務由老企業承擔的,或者經改制分立后的企業對原企業的財產與債務的分割明顯不合理(如分得有效資產多的企業卻承擔較少的債務),明顯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分立決定(協議)中關于債務分組的約定無效,由原企業與分立后的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企業改制前主管部門將企業全部債務轉由其他虧困企業,或總攬各改制企業債務的鄉鎮經濟投資總公司或沒有獨立財產和償債能力的鄉鎮資產辦公室、鄉鎮債權債務辦公室、實業總公司等無法人資格的政府部門承擔,或者改制時將企業欠銀行和本地的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將外地債務掛到上述企業或政府部門的,屬于故意“懸空”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認定為借改制逃避債務,該債務轉讓行為無效。原企業未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或僅辦理變更登記的,判令原企業或變更后的企業承擔債務,原企業已辦理注銷登記的,由主管部門和購買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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