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破產后,母公司是否要承擔債務
一、子公司破產后,母公司需要承擔債務嗎
1、子公司破產后,母公司是否要承擔債務需要視情況而定:
(1)子公司破產,只要母公司沒有與子公司發生人格混同,母公司只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負債的產生或者資產損失存在不當的干預或影響,可能需要對此承擔責任,包括子公司的高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破產債務范圍涵蓋哪些內容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公司債務母公司是否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母公司的債務由母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自己承擔,子公司的債務由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自己承擔。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公司股東已向公司實繳了認繳的出資,那么對于公司的債務無需用股東的其他財產來承擔。公司股東未繳納出資或者未全面繳納出資的,對于公司未能清償的債務,應在其未繳納出資或者未全面繳納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你對問題的描述,現在是子公司對外負債,那么對于子公司所負債務,應當由子公司獨立承擔清償責任。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股東,如果已經向子公司實際繳納出資額500萬元,則母公司對于子公司的債務無需再用母公司的其他財產來承擔。如果母公司未向子公司實際繳納或未全面繳納注冊資金500萬元,那么母公司應當在未繳納或未全面繳納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關于你所說的母公司的股東是否有義務對子公司債務進行償還問題,由于母公司的股東已經向公司實際繳納了注冊資金100萬元,故無需再以股東的其他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故,即使在母公司未向子公司繳納出資或者未全面繳納出資的情況下,母公司的股東也無需另行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子公司破產后,母公司是否要承擔債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子公司是屬于法人企業,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子公司破產后,是不需要母公司承擔債務的,但母公司有侵害子公司權利的情形除外。具體原因如下:
1、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法人,子公司經營活動與母公司無關;
2、子公司破產,只要母公司沒有與子公司發生人格混同,母公司只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所謂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 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出現混同,導致公司法人喪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格的情形。
(1)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間存有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子公司雖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故很難保證其自身意志的獨立性,據此,可從維護公平原則出發,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在相互持股的情況下,一方所持有的對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對方出資給自己的財產,如該部分股份達到了控股程度,則表面上看似乎是二個相互獨立的企業,但實際上已合為一體,從而產生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資組成數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董事、監理相互兼任,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由投資者一人掌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的債務母公司承擔嗎
子公司的債務母公司是不需要承擔的。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于母公司,并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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