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一、銀行匯票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根據我國《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支付結算辦法》 第八十七條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 第八十八條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二、向銀行辦理貼現要具備什么條件 1、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以上就是對相關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是六個月,并且期限要在匯票上進行記載,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銀行匯票的有效期是多久
銀行匯票自出票之日起兩年內為有效期,持票人在有效期內可持匯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出票銀行不得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為提示付款期,超過一個月的話,該張票據會失效,但這不是說持票人的票據有效期到期。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要求出票銀行重新簽發票據或以其他方式付款。
票據的權利時效是多久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的消滅時效,即票據權利人如果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就可以以票據權利人超過票據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我國票據時效有三種:2年的期間、6個月的期間、3個月的期間。
一、票據權利消滅時間
1、據權利消滅時間視情況而定:
(1)對出票人和承兌人行使權利的期間,自票據到期日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票據權利在此期間內不行使便消滅;
(2)對支票出票人行使權利的期間,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票據權利便消滅;
(3)對前手追索權的行使期間,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4)對前手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間,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
2、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四十二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第四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二、票據權利時效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票據權利時效的相關規定有以下三種對象: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負有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在二年內對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2、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承兌人承兌匯票后,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持票人對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當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在二年內對承兌人有追索權;
3、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請求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時效期間內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適用2年的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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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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