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關系的認定法律規定
認定個人合伙關系,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二是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三是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共享利潤;四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及個人合伙的基本條件來看,合伙協議是個人合伙成立的前提與基礎,也是確定合伙個人權利義務的前提與基礎。
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一般認為合伙的成立需要書面的合伙協議,合伙關系也需要合伙協議進行認定。
一、合伙協議的效力應當怎樣認定呢
1、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伙協議,且合伙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民法典》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伙協議內容要求的,應認定合伙協議有效。
2、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伙條件的,可以認定合伙關系成立。
3、公民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也無人能夠證明訂有口頭協議,如當事人進行的經營活動符合合伙條件的,也可推定為合伙關系成立。
4、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在本職工作以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等商業性活動的公民,不具有從事合伙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他人所訂立的合伙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二、合伙人協議合同需寫明哪些內容
合伙人協議合同需寫明以下內容:
1、合伙企業的名稱、場所;
2、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3、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4、出資的數額、方式、期限;
5、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
6、利潤、虧損的分配方式等內容。
合伙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企業的契約。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三、合伙關系怎么認定?
合伙關系的認定一般是看是否存在合伙協議,或者形成了實質上的合伙關系。具體而言,要看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合伙協議是當事人間合伙關系的直接證據,或者是合伙人之間是否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該合伙組織的登記。因此合伙關系的認定,應該根據上述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隱名合伙人的法律規定
隱名合伙人制度是指在合伙企業中,除普通合伙人外,還有一部分資金或實物出資的合伙人不用公開身份的一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隱名合伙人的出資、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并且不得對外公開。
隱名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除普通合伙人外,還有一部分資金或實物出資的合伙人不用公開身份的一種制度。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風險和享受收益,其出資比例決定了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權力大小。隱名合伙人制度的出現,為那些不愿意公開其身份但仍愿意加入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可行的選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隱名合伙人的出資、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并且不得對外公開。在合伙企業中,隱名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但其出資、權利和義務信息只有在內部才能公開,不允許對外披露。此外,隱名合伙人也不能代表合伙企業參加對外業務活動,不得進行對外招商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對外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隱名合伙人在享受收益方面與普通合伙人一樣,但是在風險承擔方面更為安全,因為在企業遭受損失時,普通合伙人可以通過個人資產承擔風險,而隱名合伙人只能通過出資承擔風險。
隱名合伙人參與公司治理決策是否有限制?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隱名合伙人可以參與部分公司治理決策,但是由于其身份保密的要求,他們不能作為普通合伙人那樣直接參與公司決策,而是需要通過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企業管理人員作為代表參與。
隱名合伙人制度為那些不愿意公開身份但仍希望參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方式。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隱名合伙人可以享受收益并承擔一定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條 隱名合伙人的出資、權利和義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并且不得對外公開,但是其出資比例不應低于合伙企業的百分之五。隱名合伙人不得代表合伙企業參加對外業務活動。
有限合伙人制度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指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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