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是什么
【法律分析】
1、特許經營權是指一個對于特有產品、設備、貿易專利或服務標志的經營系統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企業(即特許人)在給予其他個人或企業(稱為受許可人)在特定區域和時期以事先規定的方式進行同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2、特許經營權大體上包括三種不同的形式:即商標特許使用權、產品特許經營權、營運模式特許經營權。
3、特許經營的獲得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國家或者是政府出臺相關的政策將一些特殊的行業,或者是特殊的產品交由某些企業特許經營,這是需要申請才能獲得的友誼另外一種方式是有一些企業將。他們企業的知識產權,專利權或者是商標服務產品有償或者免費的提供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一種方式,也是特許經營的方式,招投標不是唯一的方式。
【法律依據】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特許經營權年限最長為30年,但是通常都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但是都會申請延期的。
什么是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由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
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并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擴展資料: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并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及時更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包括哪些
在中國,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折疊特征
是某一產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用以加速產品的流通和分銷,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產品、價格等。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令顧客對產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折疊形式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準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討的是后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特許權是一組權利,特許權組合的不同,就構成了不同類型的特許經營。
◎特許權的價值測度對特許經營的實踐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因為任何特許人都必須回答加盟金和權益金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特許權組合具有極高的知識構成,特許權的價值測度問題是特許經營行業的重大理論研究課題。對特許權組合的研究必將引導我們把特許經營行業與當今最前沿的知識經濟、知識管理等學科建立起最緊密的聯系。
◎依據知識經濟的理論,任何企業在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同時,也在創造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特許權的開發過程就是一個知識商品的生產過程,特許經營企業就是一個從事知識商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企業。因而,特許經營企業對一個國家知識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亞于IT企業以及其他知識型企業,特許經營行業的發展也必然為一個國家的經濟的騰飛作出其特殊的、巨大的貢獻。
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方式
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招標出讓:政府制定招標文件,通過競標者的承諾、方案和報價來選定中標者。
2. 拍賣出讓:政府制定拍賣文件,通過競拍者的競價來決定拍賣的最終結果。
3. 競爭性談判:政府與多家企業進行談判,通過談判結果來決定特許經營權的歸屬。
4. 掛牌出讓:政府將特許經營權掛牌,通過公開市場價格來決定出讓對象。
5. 許可協議出讓:政府與特定企業簽訂許可協議,允許該企業經營特定的業務或使用特定的資源。
6. 直接購買:政府直接購買特許經營權,將其授予特定的企業。
7. 投資回報率出讓:政府根據投資回報率的高低來決定特許經營權的歸屬,回報率越高者獲得經營權。
8. 組合協議出讓:政府與企業簽訂組合協議,如許可協議和投資協議的組合,許可協議和支付協議的組合等,以換取特許經營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式,具體的出讓方式可能會根據具體的行業和項目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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