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由于購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況不勝枚舉,為此,消費者將生產者、銷售者告上法庭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么,在訴訟過程中,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呢?接下來,就為你作分析解答。一、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的事項包括受到的傷害、產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產品、傷害是使用缺陷產品造成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2、生產者的舉證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生產者應當對免責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產品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生產者的責任是否免除還要看其他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3、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因此,其只要舉證產品缺陷是:(1)產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過錯造成的;(2)產品的生產者是誰是明確的,銷售者的免責舉證就可以完成。二、怎么打產品責任糾紛官司1、先確定去哪個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規定,受害的消費者在致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拒絕賠償時,可以向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產品責任訴訟,要求賠償損失,當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訴訟金額大小及案情繁簡,應向不同級別的法院提出訴訟。一般講,訴訟金額及案情簡單的,向區、縣法院起訴;糾紛金額較大、案情比較復雜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資的,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起訴的具體方法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托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人為代理人。委托書由委托人簽名蓋章。3、對法院判決不服的解決辦法法院受理消費者糾紛案件后,一般要對案件進行調解。如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將進行審判。對法院所作判決不服,訴訟當事人有上訴權。訴訟當事人可在收到審判書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制作上訴狀,寫明上訴理由,上一級法院受理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和裁定后,即為該案件的終審判決,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繼續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對判決的執行。生活中,若是您購買了不合格的產品,導致了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想要依法獲得賠償,此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這也是處理相關糾紛比較好的途徑。但此時需要知道產品侵權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若當事人不能進行舉證的話,則最后的判決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一、什么是產品質量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產品質量糾紛的解決途徑
1、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申請仲裁解決。
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愿,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訴訟解決。
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托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三、因產品質量提起訴訟如何管轄
由于產品質量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于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一)訴訟時效1.一般產品質量責任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存在《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的一般產品質量責任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2.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懂a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有其特殊性,許多缺陷產品造成損害很難立即發現,可能要有一個潛伏期,為了使受害人有較長時間觀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訴訟,《產品質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則》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因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2年的規定。(二)請求權和請求權期間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懂a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這一規定參照了國際慣例。這樣規定的理由是:1.因產品設計、制造上存在的缺陷,在產品投入流通、使用后10年內一般都會表現出來,受害人對因此受到的損害,應當及時行使索賠權;2.產品投入流通、使用后,其物理、化學性能都會發生很大變化,生產者對產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擔保,一般不超過產品出廠日起10年,且在10年當中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如果要讓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超過10年以上的產品責任,不夠公平,不利于他們生產積極性和自身的發展,當然,生產者明示產品的安全期在10年以上的,不適用這一10年的規定。因此,在產品標識、產品說明等明示保證中,明確規定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在生產者明示擔保的安全使用期內,受害人都有權要求賠償。根據法律規定,請求權自“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據此,交付最初消費者之日就是請求權期間的起算日。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規定能夠很好的減少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案件發生。一、侵犯知識產權罪管轄的確定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過去僅分散見于《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全國人大頒布的《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中,并沒有將其認定為獨立的犯罪類別。二、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內容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知識產權是人類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三、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特征表現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權利人同意,侵犯他人專有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特征表現為:1、無權源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和注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和注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愿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2、專有權利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則可能表現為對行政法規范的侵犯和違反。犯罪行為基本表現形式上,只能是作為,即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侵犯知識產權罪不屬于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從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中表現出來。所以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侵權行為未造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就不構成犯罪。如“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3、主觀過失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犯知識產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宏觀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1)假冒行為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標注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行刑法第219條)。(2)非法出售一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另外一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出版、出售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行其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象、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非法制作第一類是偽造、擅自制造行為。其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未經授權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權范圍而制作。如現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罪等。第二類行為是非法復制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4)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則較為復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為基礎,并隨之變更而變更。所以各國此類犯罪的對象構成有所差異。我國刑法的規定基本上是采納了狹義的知識產權的標準,但同時又增加了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部分廣義內容。但范圍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對象構成較為豐富,其中某些規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鑒:其一,商標相鄰標志。商標相鄰標志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來標志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文字和圖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裝模、商號及原產地名稱等。相當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中對商標相鄰標志的侵權行為均有明確的規定。例如,臺灣刑法典很早就規定了妨害商標商號罪;下及偽造商標、商號罪、虛偽標記商品罪等4種犯罪。中國除對極少數酒類實行全包裝保護之外;其它的相鄰標志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只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相鄰標志如名稱、裝演等行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建議在進行刑事立法時,有關商標權侵權的犯罪一節應該相應地反映這一現實需要,使刑法內容進一步規范化。其二,鄰接權。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犯罪化的立法與現有的相關民事法律立法并未銜接,因而,不能適應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卻有相關立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值得我們借鑒。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