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隱名股東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如下: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只要你(隱名股東)與張某(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第二款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可以向顯名股東主張股東權利,也就是說你可以向張某主張股東權利。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資格認定:
—、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二、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三、無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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