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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的規定)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1-10 18:17:00

有限責任公司要賣股怎么賣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或者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結構的兩大特點

1、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2、合理的股權結構
1.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不是萬能的,公司法也不是萬能的,當然公司章程更不是萬能的,法律、制度還要靠充滿活力的人來實施。如果在公司尚未設立之時,即擔心公司壯大之后,尾大不調,即使設置種種法律障礙,也無法實現預期法律目的。所以,在公司設立之初,便要謹慎選擇合作伙伴,尤其是即將成為控股股東的合作伙伴。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既需要股東之間資本結合,也需要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因此,從很大程度上講,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常運營主要取決于公司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
2.合理的股權結構我們可否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調整,從以往案例可知,存有兩個股東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為,若二者股權均等,即二股東一人持有50%的股份,則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困難,經營效率低下,無法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公司無法長期存續;如若在一個僅有兩個股東的公司,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哪怕控股股東僅僅持有51%,該股東也會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而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排斥其他股東。建議:合理的股權結構是公司穩定的基石。在實踐中,合理的股權結構常為一個公司三個股東。即一股東40%,兩小股東30%,30%,或者兩大股東40%,40%,一小股東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在一個公司三個股東的以上兩種股權結構下,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這是因為另外兩個股東發揮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兩個股東所持股份相加,則均超過了大股東40%的股份。因而,在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現象發生時,則會出現小股東相互聯合,以更大發言權制約大股東的現象,從而,也因此實現了公司的穩定。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監管,鼓勵公司意思自治,從而賦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權限,公司股東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公司章程作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日后爭議的解決提供了依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發展穩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怎么退股權

法律主觀:

根據《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可以通過 股權轉讓 、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通過 股權 轉讓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章程 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于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豆痉ā返谝话侔耸邨l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梢姡敼驹谝罁菊鲁袒蛘吖蓶|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么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么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盡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總之,經過以上相關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法定退股、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等是目前《公司法》解決股東從公司退出的幾種方式。該幾種方式優劣分析如下: 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 2、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優點是能很好的保護股東退出時的權利,缺點是辦理相關手續比較煩瑣。 3、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 4、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此種方式是股東在窮盡其他救濟方式的最后的救濟手段,即在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前提下,當其他救濟手段都窮盡之后,公司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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