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股東分紅要怎么寫股東會決議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3、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拓展資料: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分紅的限制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1、 須為稅后利潤,即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 2、 應當先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 3、 以前年度有虧損并且以前的公積金不足以彌補的,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后,再提取當年公積金,然后分配當年利潤; 4、 按照實繳的(而不是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此外,經股東會決議,也可以在分紅前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分紅的流程是什么? 1、 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2、 股東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不管股東是召開定期股東大會還是臨時股東大會,每一次的股東會議都應該有專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記錄,股東會議的基本內容也大體相同,但是分紅狀況就沒有什么具體的參考依據了,這要看公司還剩下多少利潤可以供股東分紅。一般股東分紅的時間在一年的年底或者是年初的樣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分紅。
個人建議:在現實生活當中,一些公司重大的事項都是需要通過召開股東會議然后做出決定的,比如說涉及到分紅方面的問題,需要按照公司的章程來做出決議,
哪些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定
通常這些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一、股東大會的含義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并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二、股東大會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1、年度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2、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什么是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
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于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并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于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
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擴展資料
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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