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的具體條件
設立分公司的具體條件設立分公司應滿足下列條件:
1、分公司應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場所;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范圍,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3、有負責人和名稱,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如何辦理注冊分公司?
如何辦理注冊分公司?請仔細看: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設立分公司也需要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型絕舉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宏仔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等。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卜碧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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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的條件
法律主觀:
設立分公司的條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提交登記申請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等資料;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款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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