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托書怎么公證
委托公證的方式有兩種,即委托書公證和委托合同公證。委托書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書。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委托人的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訴訟中,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其記載的內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但在其他民事法律行為過程中,也可能存在有授權委托的法律文書。英文中通常用Power of Attorney表示。在香港,這類委托書會以契約形成,將個人的某些權力,委派于他人身上。最常見的是用于物業管理上,例如業主已移民外國,業主在港的物業,他委派一個可信的人替他管理,亦可以透過委托書要求受委托人替他將物業出租或出售。
使用須知
一、當事人對刑事、行政的生效裁判不服,可向作出該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已經該法院作出書面復查(審查)或再審結論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當事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民事案件,不能通過平臺提出。當事人可通過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的“預約立案”功能進行預約立案,也可直接向相關人民法院申請立案。對于請求督促執行法院盡快執行、糾正違法執行行為或者糾正一審案件逾期不立案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承辦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對國家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承辦法院或者其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
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提出申訴,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申訴,但各方均需提供能證實其身份關系和委托關系成立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委托書等材料。申訴人系單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批準證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等能證實其主體身份的材料。前款中的法定代理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監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當事人申訴時應將前條能證實其身份關系和委托關系成立的材料、申訴狀、原審判決(裁定、決定)和下一級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或再審判決(裁定)、證據材料等的電子文檔,通過互聯網上傳至本平臺。
四、當事人應按申訴信訪平臺系統的提示進行操作,并確保所填信息與上傳材料真實、有效。
五、當事人每次申請只能登記一個案件,一人多案應分別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授權委托書公證怎么辦理
法律分析:個人授權委托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申請,對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申請辦理個人授權委托書公證,應該提交哪些材料呢?
(1)申請人是國內公民的,需要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是港澳臺人員的,應該提供身份證、回鄉證;申請人是國外人員,則需要提供護照;
(2)提交涉及授權事項的資料;
(3)提交擬辦理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公證處亦可代擬授權委托書};
(4)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5)提交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項:
(一)辦理個人授權委托書公證,申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無轉委托的權利等。
(三)授權委托書應當由申請人在公證員面前親自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授權委托書公證怎么辦理
公證委托書的辦理流程如下:
1、委托雙方當事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具有法人資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攜帶雙方簽訂的委托書、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等材料,共同到所在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各項材料;
2、公正機關工作人員對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并辦理登記。對于不符合條件或缺少材料的,及時通知當事人辦理并提交,如申請公證證明材料中,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如股票、銀行存折等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3、通過后雙方即可簽署授權委托書,并簽字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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