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 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常見問題解答 1企業每年都會雇傭一些 實習生 來工作,他們的工資是否可以在企業稅前扣除?是否可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2我們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嗎?具體如何規定的? 4企業12月份有一筆費用支出當時未取得發票,請問現在申報去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此筆費用可以計入2012年嗎? 5請問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營業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嗎? 6現在準備成立一家廢舊金屬回收、加工企業;請問這樣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優惠政策? 7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目前企業研究出來一批新產品并投入到大規模工業化生產過程中,但前期還是留下了金額較大的庫存商品無法對外銷售只能報廢處理,請問這部分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8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工程現在正在驗收,驗收合格報告還沒有拿到手,但是現已經向部分業主發放了鑰匙,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按照工程已完工來結轉開發產品的成本? 9企業今年全年的各項銷售收入70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了40000元,如果按稅法規定的千分之五稅前扣除,應該是35000元,如果是按業務招待費的60%,應該是24000元,請問:企業應該按那個數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 10企業2012年7月份一次性收取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的租金收入,請問如何確認收入? 11企業租賃的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2012年1月份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2012年全年的房租,請問此部分費用企業如何稅前扣除? 12我們企業是2012年新成立的,因為是第一年,預計利潤很少,全年肯定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年應 納稅 所得額低于6萬元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我們可以在季度申報時就直接享受嗎? 1、企業每年都會雇傭一些實習生來工作,他們的工資是否可以在企業稅前扣除?是否可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 臨時工 、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 勞務派遣 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企業雇傭實習生的工資與工資總額14%范圍內的福利費支付應按應按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客觀:一、企業所得稅的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三、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盡管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但稅法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因此,如果企業希望減免稅收,可以通過一些合法途徑為其公司減輕稅收負擔。
法律分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細則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進一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圍,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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