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能轉為內資企業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將其在企業中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內資企業、經濟組織或中國公民。2、變更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轉讓部分股權。轉讓后,外方所持股份應低于總股本2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我國外資并購存在什么問題?
外資并購內資企業后可根據其在華的發展定位采取各種組織形式,但由于我國原有三部外資法極其相關法規的限定,外資并購組織形式的選擇就沒那麼靈活了。
參考資料:
在《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前提指導下,其合并后的組織形式規定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另外,該修訂案中也規定,外資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后為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必須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該規定存在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既然該規定中明確表明外資合并內外資企業后為外商投資企業,那么就必須接受我國現行三部外資法中其中任一部法的約束,但該規定在表述合并后企業的組織形式時,回避了使用合資、合伙與獨資的企業經濟性質的表述,而直接采用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這些組織形式進行描述,雖然顯得清楚明了,卻可能造成將來確定公司經濟性質時的模糊。
如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都可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如果一家合資企業和一家合作經營企業都采用有限責任公司,二者新設合并雖然仍是有限責任公司,但其經濟性質是合資企業還是合作企業,企業主體可否自行決定?
第二,由于《公司法》中相關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與三部單行法的有出入,參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理,其相關規定相互成立。因為外商投資企業可合并國內有限責任公司,這就可能存在組織機構沖突的問題。如果外資合并方是中外合資企業,根據《合資企業法》的規定,其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而國內投資主體創辦公司必須依據《公司法》規定,即內部必須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假設一個中外合資企業與國內有限責任公司合并,是否要撤消國內公司原有的股東會和監事會?
第三,該規定只是調整外資企業之間與外資企業與內資公司制企業之間的合并與分立問題,而沒有涉及所有非公司制的內外資企業,一旦該類并購交易發生,并購后企業的組織形式便難以確定。
內資企業并購外資企業怎么操作
內資企業并購外資,嚴格意義上稱為境外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2006年6月8日,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六部委發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對外資并購內資的過程及提供的資料作了較為詳細的說明,然而,理論等同于實踐,實際辦理過程中與法律規定還是許多不同。近幾年,我們代表辦理了多起外資并購內資的案例.
一、相關概念:股權并購: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或“內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1. 資產并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資產,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2.股權換購:這是指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收購,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行為。
3. 股權回購:是指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收購,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其實際擁有或制的境內公司的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的控制的境外公司,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的股權或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
4. 特別申明:本文的操作指南僅針對股權并購而言,不涉及資產并購、股權換購及股回購。
二、盡職調查
1、在對內資企業進行并購前,需要對被并購的對象即內資企業進行盡職調研,調研內比較廣泛,涉及公司的成立、變更、組織機構、重大合同、知識產權、財務、稅收、勞動人事等多項內容,一般說來,關于業務內容方面由并購方自己把握,律師僅就其他內容進行
調研。
2、關鍵點:正式進場調研之前,需要:(1)對內資企業的經營業務、競爭對手情況、場環境、相關法律環境做適當的了解,這樣調研才有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從而節約調研時間。(2)與并購方多溝通,因為并購方本身就是行業的專家,他們往往可以給律師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議。
3、在盡職調研的基礎上,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三、溝通與談判
1、每次溝通與談判,律師都盡可能要參與,以便詳細了解整個進展情況;
2、每次溝通與談判,律師都要做好會議記錄,會議結束之后整理好,當天就發給當事人;
3、對于在溝通與談判過程中各方已經達成的意向,在會議結束后十分鐘左右作好《備忘錄》,讓各方簽字。根據我們的經驗,各方已經簽字認可的備忘錄,各方均不會反悔,同時備忘錄中應對下次會
4、 議召開的時間及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作出說明,以及給政府的書面報告和對外宣傳的口徑,以免與內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第三方的不必要的擔心。
四、框架性協議:
在各方就主要內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律師要起草好關于并購的框架性協議,框架性協議至少要包含下述內容:
1、各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等
2、并購的性質、法律形式和達到的效果
3、各方的陳述與保證
4、內資企業的資產情況
5、內資企業的負債情況
6、內資企業的股權情況
7、并購方并購條件(在滿足什么條件下才行使并購權)
8、被并購方(內資企業)條件(在滿足什么條件下才出售股份)
9、股權轉讓的價格
10、并購涉及的所有資本、債務的總金額
11、并購方支付轉讓費的資金來源、性質、方式和支付期限
12、被并購方的債權、債務及各類合同的處理方式
13、優先股、期股和期權的處理
14、不競爭
15、對公司的無形資產,包括公司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專利、商標、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商號等的處理。無形資產的歸屬可以通過轉讓、許可使用、共有等方式進行明確
16、被并購方方人員的安臵及福利待遇
17、并購后的經營管理的改造方案和勞動人事管理方案
18、免責條款
19、稅務安排
20、違約責任
21、生效條件
22、附件
23、合同保留條款和操作意見:協議里應做出約定:如果盡職調查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目標公司未提供詳細的信息披露,或者預計并購的當時、當地的法律、政策、市場形勢發生變化,并購方可以:調整收購價格、放棄(解除)合同、尋求賠償等
五、起草正式并購的法律文件
1、核心文件是《股權轉讓協議》及公司《章程》。
2、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提交給審批機關的并購協議要盡可能簡單明了,不要用過于高深莫測的法律語言,審批機關的擔當者不是法律方面的專家,晦澀的法律語言看起來高深莫測,很能體現律師的水平,但是對于辦理并購來說并非好事情,它加大了審批的難度。
3、要善于使作補充協議和附件,使審批人員看起來明了。
4、上海的審批機關要求公司《章程》中要有監事或監事會的條款、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條款,否則肯定會退回補充修改。而河南、山東等地對此項并無特別的要求。
六、向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述資料,提交并購申請
1、申請書寫清楚原公司(內資企業)基本情況,原股東及其分別持有的比例,分別轉讓多少股份,并把轉讓后公司的基本情況寫清楚。
2、營業執照副本
3、股東會決議老股東同意轉讓股份給新股東
4、新老章程老章程得到工商局去調一下并敲一下工商局的檔案查詢章,新章程需寫清楚新股東的出資期限,出資期限必須符合外方出資期限的規定。
5、合同(有二個以上外方共同并購或中方保留部分股份的情況下需要)
6、股權轉讓協議老股東接收股權轉讓款的開戶行最好選擇有做外資并購內資股權轉讓款經驗的銀行,不然結匯的時候會很煩
7、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一般需時5個工作日,所以審計報告要提前做,以防耽誤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
8、資產評估報告這個與7項是一起做,在目前階段國家對外資流入加強監管的環境下,盡量將評估資產額與股權轉讓價款數額基本做成一致。因為資產評估額過高有賤賣嫌疑,做得過低又有故意做高股權轉讓價款,有熱錢流入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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