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2008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供熱企業通過城市規劃管網直接或者經過熱交換站換熱后有償為用戶供熱的行為。
第四條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其他區、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規劃、建設、財政、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物價、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城市集中供熱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集中供熱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的原則。
第六條城市集中供熱實行市場化經營管理,鼓勵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
第七條提倡采用熱電聯產、熱電冷聯供、區域鍋爐房和利用余熱等多種形式發展城市集中供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統一編制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其他區、縣的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由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但跨區、縣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由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并經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其他相關的建設審批手續。
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確定供熱企業的供熱范圍。
供熱企業應當在供熱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供熱范圍內發展用戶。供熱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供熱采暖系統,應當按照節能降耗、溫度可控、分戶計量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不符合供熱分戶計量設計、施工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實行分戶計量的供熱采暖系統應當加快進行分戶控制和分戶計量改造。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二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熱公網建設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財政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章供熱與用熱
第十三條城市集中供熱實行特許經營,供熱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取得供熱經營權的供熱企業,應當向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西安市供熱經營許可證》。
已經從事供熱經營的供熱企業,應當向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營許可申請,經審核后,領取《西安市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熱企業的監督檢查。對供熱企業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行為,應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第十五條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熱企業直接向用戶供熱的,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
供熱企業經過熱交換站換熱后為用戶供熱的,應當與熱交換站管理單位簽訂供熱合同。同時,熱交換站管理單位應當就供熱服務內容與用戶進行約定。
第十六條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供熱。緊急情況下確需立即停止供熱的,供熱企業可以先行停熱,但應當在停熱后兩小時內及時通知熱交換站管理單位和用戶,并書面報告供熱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供熱企業進行供熱設施檢修、充水試壓,應當提前五日通知熱交換站管理單位和用戶。
第十八條供熱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供熱服務標準,設置、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
(一)對供熱設施泄漏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后的兩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質量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后十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熱交換站管理單位對用戶反映的供熱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第十九條本市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據氣候變化和采暖的實際需要,經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供熱企業可以調整采暖的具體日期。
鼓勵供熱企業、熱交換站管理單位采用新技術,根據供暖氣象指數,調整能源消耗量,達到最佳供暖溫度和節能減排效果。
第二十條采暖期內,室內供熱溫度應當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戶對供熱時間、溫度有特別要求的,應當與供熱企業或者熱交換站管理單位約定。
第二十一條由于供熱企業的原因,造成室內供熱溫度低于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對于采暖期內室內溫度沒有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天數,供熱企業或者熱交換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確認的實際未達標天數,向用戶核退用熱費,并按照供熱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采暖期內,供熱企業應當在每月底向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熱基本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四條供熱行政管理部門、供熱企業應當制定城市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供熱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同時報告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城市集中供熱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并舉行聽證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經過熱交換站換熱后為用戶供熱的,供熱價格由熱交換站管理單位與用戶協商一致后,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公示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供熱方在供熱過程中,以熱能表、熱流量計等顯示的量值進行用熱費用結算的,其結算量值應當按照終端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為依據。
供熱方不得以部分用戶未交用熱費用為由,中斷對其他用戶的供熱。
第二十七條用戶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供企業繳納用熱費用。
供熱企業經過熱交換站換熱后為用戶供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供熱價格,向熱交換站管理單位繳納用熱費用。熱交換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約定向供熱企業繳納用熱費用。
第二十八條用戶變更用熱面積、用熱量、用熱性質或者其他用熱事項的,應當與供熱企業或者熱交換站管理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熱過程中,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等;
(二)從供熱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
(三)擅自改變用熱性質;
(四)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室內溫度低于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企業和熱交換站管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交納用熱費用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
(三)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的。
第三十一條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和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供熱過程中存在的糾紛和問題。
第三十二條供熱企業、熱交換站管理單位、用戶之間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熱交換站以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維護管理;熱交換站及其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交換站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對供熱設施無管理能力的熱交換站管理單位,可以委托供熱企業有償維修供熱設施,供熱企業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供熱企業和熱交換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供熱企業和熱交換站管理單位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
供熱企業或者熱交換站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需要入戶檢查、維修供熱設施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用戶應當給予便利。
第三十六條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供熱設施的運行狀況實施監測,保證城市供熱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
(二)擅自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廢棄物;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
(四)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需要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相關開挖手續的同時,查明供熱管網情況,并與供熱設施管理單位商定保護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批擅自進行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的;
(二)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經營活動的;
(三)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四)擅自停止供熱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時間、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供熱合同約定的,由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供熱企業未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資料的;
(二)供熱企業和熱交換站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對拒絕、阻礙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所稱熱交換站管理單位一般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等負責維護管理熱交換站及其以內的供熱設施,并對供熱企業提供的熱能二次換熱,將換熱后的熱能輸送給用戶的單位。
第五十條本市自行供熱單位的供熱采暖系統建設、供熱服務質量和標準、供熱設施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截止2018年11月30日,果唯伊所屬公司尚未被官方認定為傳銷,果唯伊為南昌市三為果業有限公司旗下連鎖品牌。但其被曝出違規特許經營,江西省商務廳已經介入調查,以下為媒體報道:
“加盟后公司的培訓會比較多,大概一兩周就會有一場。”一位加盟商透露稱,“公司培訓會喊出‘水果人生,十萬夢想’的口號,給所有加盟商描繪美好的未來。”“教你算賬,開一個店三十萬……月收入五萬,年收入六十萬,且多發展下線(加盟商)就可以進入子公司,實現財富自由。”
據了解,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被稱之為特許經營,而果唯伊所采用的正是這種模式。
按照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2018年10月15日,記者登錄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經查詢,南昌市三為果業及其注冊的果唯伊商標,并未按照《條例》規定辦理備案,其經營行為涉嫌違規。
一家經營多年并發展特許加盟商數千家的公司,其特許加盟卻未按規定辦理備案,這讓不少加盟商感到詫異。采訪過程中,新法制報記者走訪了南昌市三為果業的注冊地,一對租住在房屋內的夫妻稱,公司并沒有在此辦公,且對相關情況不知情。記者曾多次電話聯系公司負責人季學剛,對方否認自己為公司負責人后,電話就處于關機和無人接聽狀態。
此外,果唯伊南昌分公司相關負責人王為海回應稱,總公司開展特許加盟的備案還正在辦理中,備案需要時間,未備案就招商加盟的具體情況需要問總公司。
有業內人士指出,目前特許經營這種商業模式并不盡如人意,個別商家為了快速資金回籠,在進駐一個城市時,會同時布局多家門店,再通過各種渠道營造出市場紅火的亂象,從而達到快速招商的目的。“一旦達到預期目的,再將自營門店高價出售給不明真相的投資者。”
據了解,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如特許人不按照上述要求辦理備案,特許人的行為構成行政違法,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此外,按照商務部于2012年開始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即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江西省商務廳相關部門回應稱:對反饋的南昌果唯伊水果連鎖店涉嫌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未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情況,高度重視。第一時間通知南昌市商務局開展調查,商務廳將對南昌市商務局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跟蹤。如能確定南昌果唯伊水果連鎖店在全國開展加盟業務的行為屬于商業特許經營行為,將督促南昌市商務局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整改和處罰。
企業信息查詢方法:
一、百度搜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點擊進入。
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搜索框輸入“南昌市三為果業有限公司”并點擊搜索。
三、點擊搜索出的結果暨南昌市三為果業有限公司。
四、通過搜索可知,該企業為正常存續狀態,未列入經營異常目錄,不屬于傳銷。
參考資料來源:新法制報-果唯伊加盟商虧本難討管理押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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