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據 司法解釋
人格混同的法律依據包括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十條,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判定公司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混同的標準
法律主觀: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判斷標準
1、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2、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構成人格混同的常見理由有:
(1)公司與其他股東(例如母子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難分彼此,事實上無從區分(所謂“縱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數個公司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重疊,不分彼此,事實上無從區分(所謂“橫向人格混同”)。
(3)公司清償能力不正常降低,例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轉移資產導致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債權人喪失受償機會。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特征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1、人員混同:指關聯企業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的嚴重交叉、重疊。比如公司之間的董事互相兼任,公司的高管交叉任職,甚至員工都一樣,最典型的情況就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
2、業務混同:指關聯企業之間從事同一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相互不分。比如,同一業務的交易有時以這家企業的名義進行,有時以另一家企業的名義進行,以致與其交易的對方不能分辨是在與哪一家企業進行交易。
3、財產、財務混同:指公司間的財產、賬簿、賬目、賬戶混合,難以區分。如公司之間賬簿、賬目不相互區分,公司的辦公場所、設施、主要設備等與與其他公司完全同一,一家公司的盈利成為其他公司的資產,一家公司賬面的負債實際為其他公司的債務等情形。
三、法律風險及處理建議
公司人格混同,多是由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在股東與公司之間,或多個公司之間任意調配財產和責任,使得股東享受財產,公司承擔責任,或者一些公司獲得財產或權利,其他公司承擔責任和義務,從而侵犯債權人的利益。
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產生了人格否認制度。人格否認制度下,股東與公司之間產生人格混同的,由股東對 公司債務 承擔 連帶責任 ;當關聯公司之間產生人格混同的,將這些公司視為一體,一家公司的債務,其他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一旦被認定為人格混同,一家公司的債務將牽連至其他關聯公司。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人格混同下股東的連帶責任進行了規定。但并未涉及關聯公司人格混同。不過實踐中,法院仍可從法人制度的目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司法》第三條的原則性規定等多個方面入手,對產生混同的關聯公司的人格進行否認,并參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判決關聯公司對特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
鑒于關聯公司之間人格混同可能帶來的連帶債務責任風險,我們建議公司股東和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關聯公司之間產生人格混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財產混同法律 風險防范
(1)獨立進行財務管理。
關聯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各自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各自完整、獨立的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并分別對各自的財務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母子公司合并報表除外)。
(2)防止資金混同。
要注意防范關聯企業間的資金混同。首先在形式上要盡量避免使用同一種賬戶。利用資金時,要避免關聯企業間任意調撥、占用資金。對大額度資金的長期任意調撥、占用,應絕對避免。若公司間發生資金周轉問題,可通過借貸或委托貸款等合法途徑解決,同時應簽訂完備的合同、文件,并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記載,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及時辦理。
(3)區分各自的營業場地、主要設備及辦公設施。
各關聯企業應各自獨立設立主營業場所,避免使用同一營業場所、同一主營業設備、同一辦公設施。
2.業務混同法律風險防范
特定的交易行為應具有明確的交易主體,并由其單獨實施,以避免不同的關聯企業在不同環節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若交易過程中一定需要其他關聯企業參與,則應簽訂相應的書面法律文件,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防止長期持續的業務混同。
3.人員混同法律風險防范
(1)避免高級管理人員任意相互兼任和調配。
應充分認識到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關聯企業之間的董事相互兼任,以及管理層多人相互兼任或統一調配、任命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避免法定代表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管大面積重合。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公司間長期兼任或調動高級管理人員,應依法簽訂相應協議,明確職責范圍,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2)避免關聯企業之間從事主要業務的員工高度重合,甚至是完全一致。
4.其他應當注意的問題
除財產、業務和人員上的混同外,法院在確定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時,通常會考慮一些其他因素,如辦公場所混同、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的一致性、交納水費和電費上的混同等。雖然這些不一定會產生人格混同,但也是日常經營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關聯關系責任由誰承擔?
一、 公司法 關聯關系責任由誰承擔? 公司法關聯關系責任應當與控制公司一并 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規定,法人人格的否認的適用是根據公司人格被他人控制或操縱而不再具有獨立性并且被利用導致 債權人 利益的損害,從而否定法人人格,允許債權人向公司股東或關聯公司直接追索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是建立于公司在經營中嚴格貫徹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離原則的基礎上,是否貫徹財產、利益、業務、組織機構等方面的分離,是判斷是否具有獨立法人的標準。所以,認定公司法人之間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實務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具體判斷: 其次,業務和利益分配是否混同。若公司與股東或者公司的關聯公司的業務不分離,從經營過程無法判斷業務的真正歸屬,或者相互之間經營的收益不加區分,任意配置,也應認定為公司人格混同。在筆者辦理過的上述案例中,A、C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完全相同,且A的近三年來的所有財務報告均為負增長,公司資產全部低價轉移至C公司,所有優勢業務客戶全部轉移至C公司;而C公司與A公司主營業務相同,且呈現持續的增長態勢。很明顯,兩公司股東通過業務和利益分配方案,一公司持續負債,另一公司持續盈利,兩公司在業務和利益分配上存在混同。 對于主張存在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并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中,可以參考以下的應訴思路: 再者,申請法院調查可能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的經營數據,并對其中的主營業務進行審查,核實兩公司的大客戶是否一致; 最后,若上述信息均無法核查,試圖尋找兩公司的關聯性,比如實際經營地址、辦公電話、行政人員等是否一致,甚至是合同模板是否相同等。 在具體認定兩公司的具體情形: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綜上所述,公司法中對于各種類型的公司之間的法律及經濟關系做出了明確的區分,因為如果不在事先表明界限就會導致公司在出現 債務 侵權糾紛的過程中讓債權人難以確定其追究的對象,而關聯關系的公司此時應該負擔起連帶的責任共同向債權人負責。
公司混同的認定標準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人格混同主要有三種情況,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所謂的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出現混同,導致公司法人喪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格的情形。
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標準?
1、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間存有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子公司雖然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故很難保證其自身意志的獨立性,據此,可從維護公平原則出發,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因為在相互持股的情況下,一方所持有的對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對方出資給自己的財產,如該部分股份達到了控股程度,則表面上看似乎是二個相互獨立的企業,但實際上已經混合為一-體,從而產生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
3、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資組成數個公司,各個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董事、監理相互兼任,且各個公司的經營決策等權利均由投資者一人掌握。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為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準則,破壞市場交易安全。
綜上所述,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推薦:
原始股份轉讓詳解(原始股權轉讓需要辦什么手續)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