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股東大會的流程是怎樣的
1、召開股東大會的流程:會議籌備,會議通知,會前檢視,會中審議及決議,善后。
2、[法律依據]
3、《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5、(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6、(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7、(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8、(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9、(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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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程序是什么呢
股東大會召開程序: 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 2、確定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3、公司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 減少注冊資本 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多數以上通過。 5、形成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開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開流程是怎樣的股東會議召開流程有:
一、股東會的發起程序:定期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發起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發起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二、股東會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由董事會發出。通知方式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通知內容,開會通知應當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同時還應該包含開會擬審議的具體內容。
三、股東大會的主持: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的召開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主持的,由全體董事推舉其中一位董事主持。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大會的表決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作出,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事項的表決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五、股東大會的記錄:股東大會的內容應當形成書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表決內容和表決結果,然后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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