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協議的生效要件如下:
1.訂立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協議符合法定形式。
5.進行了變更登記。
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間
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一般也是從成立時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除外。
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需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股權中的國有股權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已簽定股權轉讓合同但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情形,而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已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司法實踐中,部份法院將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合同轉讓生效要件,將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作為無效合同處理,這是混浠了債權行為物權變動行為,違背了當事人契約自由的原則。 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國合同法對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有兩種例外:
其一,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規定股權額轉讓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實際是股權取得的行為,而工商變更登記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司的行政管理,況且雖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辦理該手續后股權轉讓合同才生效,所以公司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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